(周怀宗)
北京燃放花炮管理变迁
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北京市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采取“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管理方针。
199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本市东城[注: 东城区-东城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辽金时期已出现村落,金代为中都东北部,元代位于大都东半部。明代永乐十九年(1421年)定都北京,东城为15个坊。]、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注: 朝阳区-朝阳区位于北京市的东部,西与东城、崇文、丰台、海淀区相毗邻,北连昌平、顺义,东与通县接壤,南与大兴县相邻,全区面积470.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4米,是北京市城近效区中面积最大的的一个区。]、海淀、丰台、石景山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获得审议通过,北京开始可以在限定时间、限定区域燃放烟花。
2005年12月1日起至今,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这意味着本市实行了13年之久的烟花爆竹禁放令解除。
2011年,北京市政府将原来的禁放区域增加,首次将居民区纳入禁放区域,全市禁放点达到6.4万处。
李兴国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教授,“感受经济学”创始人。主持北京市十五规划课题《北京市城市形象系统(CIS)设计及其舆论导向》和十一五规划《国际大都市视觉指引系统》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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