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jing]作者许可,采取‘先使用后支付报酬’的形式。教辅类图书,不属此列,所以不能适用“先使用后付酬”做法。而是要遵循国际版权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约定稿费标准后才能编写和出版。否则,不事先获得许可就选用,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权行为。”
张洪波透露,“斩了不奏”,“先斩后奏”的出版行为本身已经造成侵权,出版单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发稿费。
为何教辅类图书,“先斩后奏”现象能如此通行?张洪波告诉记者,“第一,利益驱动下,法律意识淡薄。出版单位吃惯了‘免费午餐’,不愿意增加作家的稿酬成本。第二,被选用的作品,往往内容还会被删改,也没有署名,有的标题都被改掉了,面对庞大的教辅市场,作家要自己去一一了解自己的作品被选用的情况,很难办到。第三,高昂的维权成本也让他们望而却步。即使作家知道作品被侵权,他们也往往不愿意为了几千元的稿费起诉出版社。” 华西都市报记者张杰
各有说法
出版社:我们也有苦衷
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联系到一家出版社编辑(不愿透露姓名和所在单位),他认为,出版社也有苦衷。“很多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而联系其后人比较困难,而且还担心有些名人‘后人’狮子大开口;第二,其实付稿酬是应该的,但是稿酬标准不宜定得太高,不然出版社吃不消。当然,中小学教材教辅有巨额利润,那是另说了。中国作家协会权保办:请积极寻找作者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吕女士,昨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根据《著作权法》,教辅类图书不属于教科书,不属于‘法定许可’,在编写、出版之前,要先取得作者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这是很明确的。出版社应该积极寻找作者,获得授权。”
华西都市报记者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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