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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联:为自由职业演艺人员撑起一片天空

时间:2009-12-26 12:19:43  来源:中国艺术报
障权益问题等一系列行业协会职能,形成了《演艺合同书》模式。这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职业演艺人员(艺联会员)受艺联推荐参与某演艺项目的创作演出,从项目制作方领取相关的酬金,并委托艺联代为办理参加社会保障事宜等手续。艺联以自身名义在相关社保服务机构开设专门受理服务窗口,接受艺联会员的统一缴费手续,即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自由职业艺联会员的缴费手续由艺联统一办理,缴费的基数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记者:制定《演艺合同书》没有经验可循,是否在实际运作中也会有一些困难?

  沈伟民:确实,《演艺合同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惑。首先,自由职业者没有法律定位,这使得《演艺合同书》地位尴尬。实际运作中,由于《演艺合同书》的项目制作方更多的是国有院团或相关公司,让人很容易误解该合同书为劳动合同。《演艺合同书》所确立的模式是演艺项目方和自由职业者为主体共同来完成演艺项目的运行模式,适合现在演艺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但是,《演艺合同书》对于自由职业者身份的约定是签订合同双方的民事约定,在国家立法方面目前为空白。一旦涉讼,人民法院如果按照《演艺合同书》的表象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其结果可能被判定为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性质,可能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言自明。

  《演艺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极大。《演艺合同书》的性质是民法、合同法规范下的雇佣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实际履行中,由于《演艺合同书》的项目制作方多为国有院团或相关公司,很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类似于发放工资条等事实劳动关系的隐患,与《演艺合同书》的初衷相悖,甚至会产生《演艺合同书》履行不当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有《演艺合同书》本身在设计制定时需进一步完善之处,但主要原因是没有自由职业者的法律定位这一立法缺失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记者:对于这项工作以后的发展,离不开针对自由职业演艺人员这一新群体的更多新政策的出台,您有何建议?

  沈伟民:艺联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有收获,也有困惑,这些困惑有的是国家法律层面的,有的是传统体制层面的,有的是市场发展层面的,也有艺联自身探索层面的,在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给予自由职业者明确的法律定位,从立法上根本解决自由职业者权益维护问题。

  二、完善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和完善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法规或操作规则,结束自由职业者游离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现状,使之融入和共享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三、关注和加大支持演艺行业协会发展的力度。我们期待并希望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注、支持、指导,使艺联这类可以承担演艺行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健康成长、持续发展。

  四、演艺行业组织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方面更应有所作为:制定行业示范合同、提供就业和职业提升途径、注重对于少龄演员和特殊演员的培训和保护、探索行业酬金指导价和行业酬金协调制度、探索建立行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基金等等。

  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演艺工作者表演者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是空白的,演艺工作者这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六、推进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使体制内外演艺人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演艺人员、演艺资源市场化、社会化的自由流动,促进演艺市场有序发展。

  记者:艺联作为上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它在保护自由职业演员的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对文联职能拓展有何意义?

  沈伟民:文联的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服务,主要针对体制内的各类艺术家,这与当时演艺行业少有或没有自由职业者有关。现今,演艺行业的自由从业者呈发展趋势,未能“成名成家”的不同体制内的演艺工作者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服务。上海成立演艺工作者联合会,就是想在新形势下对文联职能的拓展作一些尝试。尽管难点不少,但适应了社会需求,打破了体制壁垒,让演艺人员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享有社会保障资源,为自由职业演艺人员撑起一片展示艺术才华的天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我们期待着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作者: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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