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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时间:2010-2-9 10:27:02  来源:光明日报
示的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网址。再次点击图片,才能进入源网站,显示源网站地址。由此出现的问题是:点击缩略图显现原图片时,显示的是搜索引擎的地址,而非原图片实际存储的网站地址,是否构成侵权。

  有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风格化搜索服务,用户在搜索歌曲时,系统会在显示所选歌曲的同时,显示一系列与选定的歌曲标签风格类型相同的歌曲,点击后可以在线收听。各大网站对这种搜索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表示了强烈关切。

  除此之外,“点对点”服务、信息存储空间问题(网络硬盘)、在线定时播放等公众经常接触的网络服务,也广泛存在著作权争议。

  与会的各大网站代表还表示,在如何具体认定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有效性方面,在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司法保护如何体现客观公正备受关注。

  有专家指出,通过手机上网会对网络著作权制度产生哪些新的冲击;网民对原有的作品进行“恶搞”式的修改,并发表甚至营利,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游戏,包括其中的人物角色、武器、服装、其他道具、技能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事件虽然未进入诉讼,但也存在侵权风险。

  专家为网络著作权建言献策

  王振清指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是最具有信息时代特色的审判工作之一,在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著作权人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何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是一个重要课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始终有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网络业发展的趋势,既不能损害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又不能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损害公众利益。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王振清认为,只有注重研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相关企业的呼声,才能确保裁判结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网络特殊性的综合考量,不断总结出一些新的经验,推出一批经得起时代考验的典型案例。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对局域网网络著作权的认定问题表现出关切。许超表示,局域网问题不能搞一刀切,关键要看得到作品的人和提供作品方之间是不是构成公众关系,最典型例子是“图书馆”,图书馆如果有一个局域网,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就不是特定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了公众。许超建议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个问题时一定要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联系起来,要看提供作品方与公众之间是不是特定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要看网络机构提供的服务是靠内容还是靠提供平台来经营。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著作权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日前,北京市法院系统已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了委托调解机制,其目的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在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明确的前提下,更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努力实现著作权人和网站之间的共赢。

  记者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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