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工作考核目标,并成立了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多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推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湖南、浙江、广东、山西、山东、重庆、广西、贵州、云南、北京等省(区、市)也在积极筹备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一些省(区)还设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良好。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各地都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这些规模不同、形式多样的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展示与宣传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09年7月,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6.59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各地也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筹措保护经费,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保护经费的增加,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0个省(区)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并增加了人员编制。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四川、浙江、广西6个省(区)成立了独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国地(市)、县(州)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四级体系正在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取得进展。立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在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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