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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毓生谈“汪晖被指抄袭” 呼吁组织调查委员会

时间:2010-6-8 12:41:30  来源:新京报
而且只能就事论事,与这个学者的学问好坏无关。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可与这件事相混淆。一个学者学问的好坏,见仁见智、大家可以讨论,但抄袭这件事,只能看证据的真伪、多少,如果客观的证据确凿,你怎么为抄袭者辩护,他仍是抄袭者。有人说汪晖主要的东西不是抄来的,是他自己想出来的,次要的东西才是抄来的。抄袭帮助他节省了时间,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他的理论建树上,他借着抄袭才变成有世界水平的学者。根据这样的思路,以后大学者都应有抄袭的特权、希望成为有世界水平的年轻学者也都应有抄袭的特权,否则你就阻碍了中国变成学术大国,要变成学术大国,中国必需先变成抄袭大国!这样讲下去,势必要把中国变成世界的笑柄!这样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思路,仍然反映着乌托邦革命思潮的深刻影响。它带来了那么多的灾难;令人感到惋惜的是,许多人仍然对它的吸引力没有反思的资源,当然也就没有反思的能力。事实上,学术界之内,大家是平等的,不可能允许破坏学术秩序的特权的存在。如果中国学术界连这一点都无共识的话,也就不成为学术界了。

  在进一步具体讨论汪晖事件之前,我要先对一位研究鲁迅的学者的说法,做一点评论与澄清。那位学者说,汪晖所犯的过错,不算抄袭,只是他未遵守学术规范。然而,抄袭当然也是一种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一个抄袭者,之所以被认定与鉴定为抄袭者,恰恰是他被发现不遵守学术规范!当然,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的严重性,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因为一时疏忽或交稿的时间紧迫,偶而在全书之中一、二处未能把引用别人的论述交代清楚,这种行为与另一个学者经常在自己的著作中大量引用别人的许多论述而不交代出处,机心用尽、处处掩饰,以便使读者以为这些都是出自他自己的研究与分析,这两种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是有所分际的,两者犯错的程度与严重性判然有别,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或可原谅,后者足可称之为抄袭,是无法原谅的。

  林毓生 “清华应负有政治与道德责任”(二)

  新京报:严重的抄袭行为为什么无法原谅?

  林毓生:因为它涉及一个学者作为学者的资格。这可分为三点予以说明:

  (一) 抄袭者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连基本财产权、公权力都无法保障的话,这个人的许多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所赋予的自由)也就无法落实。财产权是许多自由的基础。在大学里,代表行使公权力的校长、院长,为了保障被抄袭者的知识产权,必须处理这种侵权行为,必要时需要进入法律程序。

  (二) 事实上,汪晖的抄袭行为并未停留在上述范围之内。好几位读者独立地发现更为严重的抄袭行为:他把列文森论述梁启超的英文著作中译的一部分,不做任何交代,没有遮掩地抄过来,只是把梁氏大名换成了鲁迅。剽窃二字不足以描述这样明目张胆的抄袭了;抢夺二字比较接近事实。另外,最近有人发现汪晖的近著《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也有涉嫌抄袭的段落。

  抄袭别人的东西,抄袭者太没有个人的尊严了!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学者,不需要外在的压力,他自然不会去抄袭。因为,他自尊、自重——能够尊重自己,才能尊重别人。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学术工作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这一点,中国古代先哲与现代西方杰出学人的意见是一致的。孔子说:“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周易·乾·九三爻·文言》)荀子则说:“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荀子·正名》)。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派之父鼐特(Frank H. Knight)先生说:“学术的基本原则(追寻真理或客观性)本质上是一个道德原则,客观性预设着正直、胜任、与谦虚。”(鼐特生前尚无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设立;后来有五个他的学生陆续获得此奖。)中西哲人所强调的道德与学术之间的积极联系,具体地说,可分疏为两种活动:(a)以纯正、诚恳之心在学术领域发掘知识、追寻真理;(b)遵守学术共同体之内的学术纪律、学术规范。

  (三) 抄袭行为除了是一种失德的行为以外,它直接破坏了学术秩序。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严重的抄袭者颠覆了学者们对他的信任,破坏了学术秩序。

  国际上,在有水准的大学中任教的学者们,抄袭的事件,极少发生。他们大多自尊、自重,根本不会产生抄袭的念头,其中当然也有少数投机取巧的人,他们大多不敢逾越学术共同体的底线(他们知道抄袭一旦被发现,“终身职”的保障也就自动取消了)。如果一旦涉嫌抄袭的事件发生了,握有公权力、负有行政责任的校长、院长会很快组织“调查委员会”,任命享有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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