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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己救人的后果

时间:2009-9-8 20:38:15  来源:风水网
时受的伤,他却根本不听。尽管我向市劳动局党委反应了这件事,最终还是没能认定工伤。我相信劳动局的人找广发银行的员工谈话时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段。原来劳动保障部门是坑害劳动者的地方。本身广发银行的员工迫于领导的压力就不太敢说真话,劳动局的人在记录的时候又进一步歪曲了事实,尽管这样从调查笔录中还是可以看出是孩子先滑落,我是救人受的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我的损失只能找小孩的父母承担。于是2008年1月我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当时在场的人目前都还是支行行长的手下,没有人敢说真话,我只有一段录音可以证明我是救小孩时受的伤。行长就不同了,她命令手下人怎么说,手下人就会怎么说。于是她让手下编了个故事,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但是法官一个人相信就够了。广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结果都已承认我是救人时受的伤,但法官认为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说了不算,应该以伪证的为准。我有录音可以证明我是救人时受的伤,法官却认为即使录音是真的也不管用。连我向法官提交的一些证据原件也失踪了。
我当时没有上诉,一方面是因为被解除合同后没有收入,现在一审的律师费还欠着呢。另一方面,当时在场的都是行长的手下,没人敢帮我说话。要想打赢官司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把事情闹大。但这样就把银行的名声搞臭了。其实那都是个别人的行为,我自己也只想平平淡淡的活着,不想搞出什么事件事件来闻名全国,只要能有条活路就可以了。把事情闹大只能是最后的选择,如果能认定工伤,把问题解决了也行(后来得知即使认定成工伤也只能补偿我部分损失)。
2008年5月初我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复议结果。劳动厅认为我是救人受的伤,但由于广发银行坚持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所以还是认定不是工伤。这样我只好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本来广发银行和劳动部门已经承认我是救人受的伤,只是认为不算工伤。但是由于越秀区法院已经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说我不是救人受的伤,广发银行和劳动部门又都否认我是救人受的伤。越秀区法院要求我拿出见义勇为证书才可以认定工伤,这样我还是不能认定工伤。
于是我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小孩的父母赔偿一案提出了申诉,和在越秀区法院审理时相比,我又多了一些证据:劳动厅的调查结论认为我是救人受伤;劳动局在调查时,当时在场的人承认我是救人受的伤;劳动局调查时,做伪证的人并没有说我把孩子拉倒受的伤。
2008年9月关于是否工伤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局承认,经过他们的调查,我是救人受的伤,但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能算工伤。而广发银行称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和广发银行无关。还瞎编说我受伤后走下山。我当时韧带撕裂,能走下山么?
不久我的上诉和申诉都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到处都是黑的,喘口气都难,我感觉是在用石头去打天。我是在银行这样的正规单位工作,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还是救人受的伤,这都有理没处讲,全国的冤假错案会有多少可想而知。法律不过是儿戏,是有钱有势的人玩的东西,老百姓根本就没有资格把法律当成武器。怪不得农民工讨要工资要采取偏激的行为,因为天实在太黑了。这样一个黑白颠倒的世界还能有什么和谐社会
当时我见孩子滑落下来,就赶紧伸腿把孩子挡住,根本就没多想,只想着把她挡住就是了,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那些跳河去救人的,恐怕也是当时什么也没想就跳下去了,结果人没救出来,自己也淹死了。
现在我受伤已经很长时间了,我右腿膝关节还一直隐隐作痛,稍微走快点或走远点,疼痛就会加剧。疼痛经常反复发作,尤其是后半夜经常一疼醒就睡不着了。因为我已经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医保也停了,我没有了生活来源,看病也要完全自费,我没能做正规的康复治疗。2008年11月,疼痛再次发作,我不得不住进了医院,住了10天,稍缓解一点就赶紧出院。我今后再也不能跑步、不能爬山、不能打球,即使这样,若干年后也要换人工关节。身体好才是最重要的,我真宁愿拿出我的全部积蓄,只要能换来一条正常的腿,把老家的房子卖了也行。
我没想到舍己救人会是这样的下场,地震受伤了还是国家出钱治病,还给一些生活费,我救人受伤了就要在家里等死么?
我曾找了很多部门,寄出了上百封信访材料。我象个要饭的四处求人给我留条活路,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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