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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传《诗》版本与《诗》学观念——兼论战国《诗》学系统

时间:2009-8-8 16:55:28  来源:不详
nbsp; 墨子具有“以《诗》为史”《诗》学观念的最明显例证,莫过于《墨子·明鬼下》载墨子与时人讨论有鬼无鬼时所说:“《大雅》曰:‘文王在上,於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周不显,帝命不时。文王陟降,在帝左右。穆穆文王,令问不已。’若鬼神无有,则文王既死,彼岂能在帝之左右哉?此吾所以知《周书》之鬼也。”[1] (P215-216)墨子竟将周人祭祀时赞美文王的想象之词“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作为文王死后鬼魂升天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自己“有鬼”论的正确性。将诗句所反映的周人的想象内容也视作史实,说明了墨子确实具有“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这类例子还有《墨子·天志中》载墨家所论:“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皇矣》道之曰:‘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帝善其顺法则也,故举殷以赏之,使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誉至今不息。”[1] (P185-186)另外,《墨子·天志下》亦曾引《大夏(雅)·皇矣》诗句:“非独子墨子以天之志为法也,于先王之书《大夏》之道之然:‘帝谓文王,予怀明德。毋大声以色,毋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此诰文王之以天志为法也,而顺帝之则也。”[1] (P199)此两引都可见,墨子以《皇矣》所述周朝代殷,作为周文王“顺天之意,得天之赏”的证据,将周人臆造的“帝谓文王”云云当作历史事实,其中蕴含的“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十分明显。
    上述例证表现出:在墨家眼中,《诗》同《书》、《春秋》等古代作品同样,都是载录历史的。这种观念,是对春秋《诗》学观念的一种继承。笔者在另文中已论述过:自西周至春秋中期,在“《诗》载史”思想指导下,以《诗》所述作为史实或格言来引用,逐渐成为多数人认可的引《诗》方式。他们在引《诗》时,或把《诗》句当作格言或公理,或把《诗》句所述当作历史事实,以此作为当世君王施政措施或社会道德规范的比照,反映着彼时逐渐形成了“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6]。从上述《墨子》引《诗》中可透视出,墨家继承的正是这种“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墨家采用的正是这种“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指导下的引《诗》方法。
    (二)《墨子》引《诗》所表现的“以《诗》为训”的《诗》学观念
    《墨子》引《诗》,也有将《诗》句作为格言来运用的。格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积淀出的言简意赅、广为传播的熟语。其中或饱含社会经验,或饱含人生体悟,或饱含社会公理。在传世《诗》篇中,或因作者用已长久流传的格言入诗,或因某些《诗》句的哲理意蕴在流传中被人们认可而成为新的格言,它们都被先秦诸子引作论据来说理诘辩。今查《墨子》中作为格言来引《诗》者主要有以下3例。
    《墨子·尚贤中》引《大雅·桑柔》:“《诗》曰:‘告女忧恤,诲女予爵。孰能执热,鲜不用濯。’则此语古者国君诸侯之不可以不执善,承嗣辅佐也。譬之犹执热之有濯也,将休其手焉。古者圣王唯毋得贤人而使之,般爵以贵之,裂地以封之,终身不厌。”[1] (P46-48)此引《诗》中“孰能执热,鲜不用濯”作为格言,来劝谕君王应明白“唯毋得贤人而使之”的道理,教导君王要像“执热”必“有濯”那样,欲推行自己的“贤人政治”,必须尚贤使能。此引《诗》句作为格言的目的,在于证明墨家“尚贤论”的正确性。
    《墨子·兼爱下》引《大雅·抑》:“《大雅》之所道曰:‘无言而不雠,无德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即此言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1] (P115)此将《诗》句“无言而不雠,无德而不报”和“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作为格言,来说明“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的社会道理,来论证墨家自己所宣扬的“兼爱天下”的正确性。
    又,《墨子·所染》引逸诗:“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其友皆好仁义,淳谨畏令,则家日益、身日安、名日荣,处官得其理矣,则段干木、禽子、傅说之徒是也。其友皆好矜奋,创作比周,则家日损、身日危、名日辱,处官失其理矣,则子西、易牙、竖刀之徒是也。《诗》曰‘必择所堪,必谨所堪’者,此之谓也。”[1] (P17-18)此以逸诗“必择所堪,必谨所堪”作为格言明训,来说明“士亦有染”即应谨慎择友的道理。
    这种以《诗》句作为格言,认为《诗》中包含着社会公理、人生通则和生活经验的观念,我们将其称为“以《诗》为训”的《诗》学观念。
    “以《诗》为训”的《诗》学观念产生的前提,首先是把《诗》句所述当作前人历史经验的积累,认为其中蕴含了深刻的历史规律和社会规则。从这一角度讲,它是“以《诗》为史”《诗》学观念的一种变式。

   (三)《墨子》论《诗》时没有“以《诗》为教”的《诗》学观念
    据《淮南子·要略》言,墨子先“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来认为儒家“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7] (P709)。墨子此种学术经历,使墨家与儒家在引《诗》说《诗》时既有相同处,又有很多不同处。其最大差别,在于对《诗》社会政治作用的认识不同。墨家认为《诗》可承载历史,认为《诗》是社会经验的总结,但不像儒家那样认为《诗》可以作为推行礼义教化的工具。这种观念在墨家论《诗》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墨子》载墨家论《诗》4处,《墨子·非命中》曰“在于商、夏之《诗》《书》曰:命者暴王作之”[1] (P251),其“商、夏之《诗》”与本文所谓《诗三百》之《诗》不同,故不论。另外3处,1处涉及到《诗》的创作源出,2处涉及到《诗》的社会功用。就《诗》的社会功用方面,墨家与儒家的认识却十分不同。
    《墨子·公孟》载儒、墨两家就《诗》《书》作用曾发生过争论:“公孟子谓子墨子曰:‘昔者圣王之列也,上圣立为天子,其次立为卿、大夫,今孔子博于《诗》《书》,察于礼乐,详于万物,若使孔子当圣王,则岂不以孔子为天子哉?’子墨子曰:‘夫知者,必尊天事鬼,爱人节用,合焉为知矣。今子曰“孔子博于《诗》《书》,察于礼乐,详于万物”,而曰可以为天子,是数人之齿,而以为富。’”[1] (P416)儒家之徒公孟子认为“博于《诗》《书》,察于礼乐,详于万物”,便掌握了治世之法宝,便可以“为天子”,但墨子认为只有做到“尊天事鬼、爱人节用”才可谓大智。这表现了儒墨两家关于《诗》《书》作用的认识差异:儒家认为《诗》《书》是治世的法宝,领略了《诗》《书》所蕴含的“礼乐”教化规则,就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最高指挥者——“天子”,其“以《诗》为教”的观念十分明显,而墨家则认为《诗》《书》作为治世的法宝,已是前代圣王之事,若今天还如此认为,则是“数人之齿,而以为富”,即捡了别人记录财富的刻契就认为自己已经拥有这些财富一样虚假可笑。也就是说,墨家认为《诗》《书》作为治世法宝已经过时,掌握《诗》《书》要义不如“尊天事鬼、爱人节用”重要,其否认“以《诗》为教”的《诗》学观念的倾向也是十分明显的。
    此外,《墨子·公孟》还载:“子墨子谓公孟子曰:‘丧礼,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或以不丧之间,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若用子之言,则君子何日以听治?庶人何日以从事?’公孟子曰:‘国乱则治之,国治则为礼乐。国治则从事,国富则为礼乐。’”[1] (P417-418)墨子认为诵《诗》、弦《诗》、歌《诗》、舞《诗》均会误“听治”、误“从事”,即认为传《诗》、学《诗》与政治教化无关,与社会治理无关,更不利于社会生产,因而反对儒家之徒公孟子的“诗乐治国说”。从中可以看出,墨子对于儒家“《诗》《书》教化可以治国”学说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墨家是反对“以《诗》为教”的《诗》学观念的。而儒家之徒公孟子则认为传《诗》、学《诗》可以“治国”、利于“从事”,其“以《诗》为教”的《诗》学观念是十分明显的。
    儒、墨两家相异《诗》学观念的形成与其所主张的治世理念的不同有关。儒、墨两家虽都推崇古代圣王,试图建立一个像古代盛世那样清平和谐的社会,但同样作为士阶层的儒、墨两家,在设定士人的社会功能时却持论有异。儒家认为社会成员人人做“圣贤”才可达到社会大治,故不但强调士人自己要效仿古圣贤而做“仁人”,而且强调士人的言传身教功用,强调士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教化民众以治世,所以将承载古代圣王贤哲言行的《诗》作为教化民众的工具。但墨家却不然。墨家过多地强调士人自身学古圣贤以治世,但对于士人如何带动民众学圣贤则语焉不详,故而认为学《诗》仅可了解古圣贤的言行,学《诗》与政治教化无关,与社会治理无关。这两种治世理念的差异,导致了儒、墨两家《诗》学观的不同。因此,墨家在论《诗》中才没有“以《诗》为教”的《诗》学观念。

    三、由儒墨《诗》学观念之相异看战国《诗》学系统

    战国时期,儒、墨两家的《诗》学观念不同,故其所从属的《诗》学系统也不同。
    (一)墨家与孟、荀《诗》学观念的不同
    战国时期,诸子各家中引《诗》论《诗》最多的是儒、墨两家。由上述所见,儒、墨两家不但引《诗》所用版本不同,解《诗》论《诗》所表现出的《诗》学观念也多不相同。这里,我们再用《墨子》与《孟子》、《荀子》引同一首《诗》却目的各异来看儒、墨《诗》学观念的不同。
    以上曾言,《墨子·兼爱下》引《小雅·大东》“王道荡荡,不偏不党。王道平平,不党不偏”及“其直若矢,其易若厎。君子之所履,小人之所视”,来说明文王、武王兼爱天下,不私亲戚弟兄,从中可以看出墨家是将诗句所述视作历史事实的记录,来论证自己“兼爱”学说的正确性,从而表现着“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念。
    《孟子》和《荀子》都曾引过《大东》诗句,但其着眼点和引用目的均与墨家不同。
    《孟子·万章下》载孟子论国君应以士为师、对士应延请而不能随意召唤时说:“欲见贤人而不以其道,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诗》云:‘周道如底,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8] (P248)孟子将此诗句作为“礼、义、门、路”的比照,将诗句所述作为引人行礼行义的教导。
    《荀子·宥坐》引孔子对父子相讼的处理后论曰:“故先王既陈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贤以綦之;若不可,废不能以单之;綦三年而百姓往矣。邪民不从,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今之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今夫世之陵迟亦久矣,而能使民勿逾乎?《诗》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眷焉顾之,潸焉出涕。’岂不哀哉!”杨倞注:“言失其砥矢之道,所以凌迟,哀其法度堕坏。”[9] (P522-524)荀子认为此《诗》句叙述的是后人迫念西周错刑用礼的教化局面,故而引用它来反衬当世“乱其教”、“繁其刑”、“法度堕坏”的混乱局面,号召今世执政者应像西周诸王那样推行礼义教化、错刑用礼而达社会大治。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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