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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堂姐妹都是缌麻服属关系,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规定。妻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不论已未成伤,均判斩立决,若已致死,不问故杀误杀,均凌迟处死。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来的亲属关系判罪,即斩决或凌迟。若平人之间,谋害人命已成者,不过判斩首监候,非有意而杀了人的,判绞立决或绞监候,故意谋杀而未伤的,处刑为杖一百、徒三年 。 将这两种判刑一对照,不难发现,妻子对夫族犯罪的判刑较平人之间的重得多,可见政府保护宗族势力,并通过它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总起来说,清代政权、族权和夫权互相支持,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法律、旌表、赈济、舆论等手段,强化了对妇女的统治。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强化对妇女的统治,是历史前进的阻力。 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到清代,社会矛盾非常严重,资本主义萌芽及其缓慢发展,冲击着这个古老制度。这是封建制的衰落时代,是孕育着它的掘墓人的时代。 清代妇女参加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王聪儿是川楚陕白莲教起义的一个著名领袖,乌三娘是王伦起义军的核心成员之一,李文成的妻子和女儿在滑县坚持战斗到最后时刻,她们可歌可泣的斗争,充分表明妇女是反封建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女青年与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家庭包办婚事。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中,看到一些婚姻案件,有的青年女子原有意中人,但是父母作主将她们另嫁他人,她们仍与原来的意中人往来,终至发生刑事案件,究其犯罪缘起,仍是由于婚姻的不遂心,应该说,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始初,是包含反对包办婚姻因素的。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塑造林黛玉、尤三姐、司棋等小姐、平民、丫头的婚姻悲剧,她们以不同方式表现了对婚姻自主的追求,她们失败了,遭到了封建势力或明或暗的谴责,但她们是反抗者,以斗争表现了自己的愿望。可以说那个时代青年女子要求婚姻自主,追求幸福生活,她们的斗争被曹雪芹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寡妇再婚,也是一种很艰巨的斗争,即要冲破家庭的、宗族的、社会的种种阻力,追求生存的权力和生活的改善。劳动女子以她们的生产劳动,要求和扩大参与家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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