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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来源:不详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城镇退役士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二)项目名称:随军家属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随军家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项目名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093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项目名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5)审批: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主管处长(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 (以营业执照为准)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五)项目名称:下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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