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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来源:不详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2)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
(3)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六)项目名称: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区、县以上民政部门、



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
(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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