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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工作计划(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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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2)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 (3)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六)项目名称: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区、县以上民政部门、
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 (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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