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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时间:2009-8-9 2:56:05  来源:不详
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 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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