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 在开发区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免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四、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30%由开发区成立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技研究、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工程;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的40%列入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研、技改和环保工程。
◎ 企业新上的环保设备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允许加速折旧。
◎ 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认定后,可按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服务企业、生态产业、学术机构、各类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由开发区财政奖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