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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

时间:2009-8-8 16:36:31  来源:不详
愤恨的心理反应。 

    7.无痴,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了如指掌,没有丝毫迷惑的心理反应。 

    8.轻安,轻松适意的心理活动。 

    9.不放逸,从另一角度对精进进行强调,指从未放松朝着断恶修善的方向进行努力 

的心理倾向。 

    10.行舍,对对象一律平等对待的心理活动。 

    11.不害,对作为对象的众生、事物没有伤害、损害的心理活动。 

 

       (4)烦恼,也称“惑”,指因受对象的反作用而产生的迷惑、  苦恼等心神不宁的心理现象。分解开来说,烦使众生的正常心理活动受到干扰,恼使众生的心绪迷乱不宁。迷惑、苦恼等会导致众生造作恶业,因而烦恼又泛指与佛教主张的清净、寂静的精神境界相对立的一切思想观点和精神情绪,被认为是一切众生的痛苦的直接根源、生死轮回的总原因。 

    1.贪,贪爱,对于生命以及维持生命活动的条件而发生的执著爱恋和追求的心理作用。 

    2.嗔,气恼、憎恨众生的心理活动。 

    3.痴,也称为无明,指对于与对象有关的各种道理茫然无知的盲目心理作用。 

    4.慢,由我执引起的在各个方面都以为自己优越、同时贬抑、轻视他人的心理活动。 

    5.疑,对佛教三宝及其四谛、业报轮回等教义犹豫不决。 

    6.恶见,与佛教义理不相符合的各种错误见解。 

  (5)随烦恼,也称随惑,  指随着根本烦恼的产生而出现的其他烦恼。 

    1.忿,由嗔引起的对于当前于己不利的众生或事物充满愤怒的心理,可导致动用物质手段加以回报的行为。 

    2.恨,继忿而来的厌恶、憎恨心理,也由嗔引起,可导致报复。 

    3.恼,由嗔引起的用粗暴的语言给对象以伤害的心理活动。 

    4.覆,由无明引起的隐瞒掩盖自己的过错恶业的心理活动。 

    5.诳,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为图取名利或达到某种目的而用虚假的言行来欺骗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6.谄,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隐藏名利的动机,巧舌如簧以掩饰自己过错、惑乱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7.骄,由贪引起的对于自己的优越属性沾沾自喜的骄傲心理。 

    8.害,由嗔引起的损伤他人的冷酷心理。 

    9.嫉,由嗔引起的对于他人比己优越的属性不能忍受的嫉妒心理。 

    10.悭,由贪引起的不愿意将财物等施与他人的吝啬心理。 

    11.无惭,对于自己所做的过错不以为耻的心理。 

    12.无愧,对于他人就自己的过错而发表的非议不以为耻的心理。 

    13.不信,不相信,对于佛、法、  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怀着不相信的心理,会引起懈怠的出现。 

    14.懈怠,对于修善断恶不尽努力的懒散心理。 

    15.放逸,由贪、嗔、痴和懈怠的结合而引起的放纵贪逸,  不修善法、不断烦恼的自弃心理。 

    16.昏沉,由痴引起的对于对象的各种属性模糊不清的心理现象。 

    17.掉举,由贪引起的不能专注一境的浮躁心理。 

    18.失念,对于曾经历过的事情和所修善法不能保持清晰的记忆,会进一步引起散乱。 

    19.不正知,对对象错误认识的心理活动。 

    20.散乱,由贪、痴、  嗔引起的使主体处在意识流状态的散乱心理。 

        (6)不定,对于对象善或恶性质不定的心理活动。 

    1.睡眠,因痴而起不由自主地不能发挥认识机能的暗昧心理状态。 

    2.恶作,也叫作悔,对做过的事(并不一定是指性质为恶的事)加以自责的追悔心 

理,即厌恶已作的事。这样,其性质才不定:已作的是恶事,现在后悔,这种心理为善;已作的是善事,现在后悔,这种心理为恶。 

    3.寻,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加以粗略寻察的心理活动。 

    4.伺,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于对象的具体内容、属性加以细致推求的心理活动。 

    根据以上关于心所内容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瑜伽行者对于五十一种心所所作的六类区分,是有其内在的规律的。其中遍行是适应于心王及其一切对象的一般心所;其余五类四十六种心所是由阿赖耶识以外的其他七识在认识其各自特定的对象时所产生的,即是由特定的心识与其特定的对象所发生的认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心所,都可以归作“别境”。在别境内部,又根据四十一种心所的善恶性质作了三种分类,其中二类三十七种的善恶性质是确定的:十一种为善的,二十六种属恶的;另外四种的善恶性质需要结合特定对象具体判断,才能明确判定的。因此,从善恶的性质上说,别境四十六种心所包括了善、恶、善恶性质不确定三类。在性质为恶的二十六种心所中,有些心所是另外一些心所得以产生的前因,或者说有些心所是另外一些心所的派生物。为了分清其中的前后关系,便于修行者依次断除,唯识思想家们又把其中的六种较为根本些的心所分离出来,称之为“烦恼”;相应地,把剩下的二十种较枝末些的心所合称“随烦恼”,意谓是跟随六种烦恼而产生出来的。六类五十一种心所之间的这种分属关系,即: 

    心所法→遍行、别境→善、不定、恶→烦恼、随烦恼 

  (三)色法,构成具有不可入性的物质(现象),物质性的存在的元素(注:从法处所摄色包括极迥色的角度言,百法中的色法不应有此“不可入性”的特征,因为作为色法之一的虚空即具可入性。)。包括三类十一种:一类叫作五根,指主体的五种感觉器官;一类叫作五境,指分别为五种感官直接经验的五类对象;第三类叫作法处所摄色。“法处”,指意识所缘的一切对象,包括精神对象。法处所摄色,指除精神对象以外的意识所缘的一切物质现象,或者说是构成意识的对象中的一切物质现象。    法处所摄色,共有五种:其一为极略色,指构成有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即最小不可分割的单位——原子;其二为极迥色,指构成无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其三为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指由身、口二业引生在体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显现于外的物质现象;其四为遍计所起色,指由主观虚构出的各种物质形象,如龟毛兔角等;其五为定所生色,指禅定体验中出现的各种物质现象。 

        (四)不相应行法,指既不属于心也不属于色而有生灭变化的现象。 

    1.得,获得,主体对一定对象尤指佛法的所(占)有关系。 

    2.命根,由前世业力决定的维持今世生命期限的根据。 

    3.众同分,众生的共性或共因。 

    4.异生性,与说一切有部的“非得”相同,指凡夫异于圣人的原因或依据,在于没有证得佛法。 

    上四种不相应行法,可用以说明众生与佛法之间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及其结果:证得佛法,就不再会造业,也就没有了来世的转生,命根就有限,此一主体与其他众生的共性即众同分也将消失;未证得佛法,命根无限,众同分也将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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