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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邦彦研究综述
试论周邦彦词的传播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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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邦彦并未“流落十年”考辨

时间:2009-8-8 16:42:41  来源:不详
不足六年,所以需要等到国子主簿任满时始能依制改官。

究竟是绍圣三年还朝还是四年还朝,抑或绍圣二年十一月还朝,与改官之制亦可互证。若绍圣四年还朝为国子主簿,则有四不通:第一,与《建康志》谓“何愈绍圣三年三月到任”不符;第二,邦彦在溧水任整整四年,不符合一般三年一任的常制;第三,若绍圣四年还朝,即使除去为母守丧之时间,也已满六年,即已符合改官条件,何以却未改官?第四,绍圣四年至元符元年六月,邦彦在国子主簿任只有一年有余,未满一任,则不能改官,何以却又改官?有此四不通,故所谓绍圣四年自溧水任还朝为国子主簿,决难成立。如果是绍圣三年春离溧水还朝为国子主簿,与《建康志》谓“何愈绍圣三年三月到任”合,然又与改官之时间未合,因自绍圣三年三月至元符元年六月,邦彦在国子主簿任只有二十六个月有余,距任满尚缺近四个月,故尚不能改官。然而邦彦却改官了,这说明邦彦离溧水任还朝为国子主簿当在绍圣二年(1095)十一月,至元符元年(1098)六月,邦彦在国子主簿任已三十个月有余,完全符合改官条件,不惟与《建康志》合,亦与前所举离溧水任时所写之《花犯·粉墙低》时令合。故知邦彦离溧水任,既不在绍圣四年,也不在绍圣三年,而在绍圣二年十一月,王国维与陈思都错了。但王、陈二人当年未检《建康志》,尚情有可原;而当代学者有人已引用了《建康志》,却仍然以王国维是从,岂不怪哉?

据此考可知,所谓邦彦“沉沦下僚”与“流落十年”根本不能成立,也与新旧党争无关。况且在宋代,因有选人这一称谓与历履,故所谓仕途之显达与否,主要是看在由选人改为京朝官之后,其升迁是否急速。而在选人阶段,一般都要经过较长历履的。如曾为神宗读周邦彦《汴都赋》的李清臣,官至门下侍郎,可谓名臣显宦无疑,然李于皇五年(1053)中进士,又应才识兼茂科、试秘阁,三试皆得高第,却为选人十三年,直至治平三年(1066)始改官。又如范镇,亦为神宗朝名臣。然范为宝元元年(1038)进士,却亦为选人十三年,直至皇三年(1051)始改官。欧阳修更是有名的人物了,天圣八年(1030)中进士后,也是经过了十年的选人历履,才于康定元年(1040)改官为太子中允的。这样的例子多不胜举,它充分说明,在宋代官员的仕宦生涯中,作为正式出仕前的选人历履,一般是差别不大的(个别“老死选海”者除外),差别主要体现在改为京朝官之后。如将周邦彦与上举三人加以比较,则邦彦元祐三年入流为选人,除去为母守丧之时间,不足八年即改官,又何“沦落”之有哉?

那么周邦彦此次改官,已经亲政的哲宗,是否考虑到作为“新党代表人物”的周邦彦,曾经受到旧党的“排挤倾轧”,因而“十年沉沦”这个事实,给邦彦以“特殊照顾”,“予以超擢”呢?据《宋史·职官九》与《选人磨勘改官条制表》,知选人改官一般在京官五阶范围内迁转,最高者可以越过京官五阶,直至朝官之第二阶即著作郎。国子主簿与秘书省正字为同阶同品,故知邦彦之改官,仅仅是“横向转移”而已。这比起那些优选超擢的人当然差得很远,又何宠之有哉?周邦彦由选人国子主簿改官时,仅至京官之第四阶。按《选人磨勘改官条制表》,即使非进士出身者,六考即可至大理寺丞,而邦彦七考有余方至秘书省正字,比常制还低了一阶,这难道是“力主新法”的哲宗,对“新党代表人物”周邦彦的“特殊照顾”,“予以超擢”吗?楼攻媿有所谓“以一赋而得三朝之眷,儒生之荣莫加焉”。然而神、哲两朝却并未“眷”邦彦;“眷”邦彦的只是徽宗朝,那也不是因为他写了《汴都赋》,而是因为他靠拢了蔡京集团。楼攻媿之言,岂非谓周邦彦在欺世盗名乎?

然邦彦《重进〈汴都赋〉表》所谓“臣命薄数奇,旋遭时变,不能俯仰取容,自触罢废,漂零不偶,积年于兹”者又何指、何谓耶?这又与邦彦所卒之母究竟是不是生母有关。因宋代丧礼中有“服生不服嫡”的规定:生母即使是父妾,卒后亦守丧三年;而嫡母若非生母,卒后亦不服丧 ⑧ 。如王安石变法时的新党代表人物李定,其母再嫁李定之父李问为妾而生李定,三嫁后多年而亡。李定匿丧不服,为御史所弹劾,李定即以不知其为生母为自己辩解 ⑨ 。援此为例,岂陈氏非邦彦之生母欤?即便陈氏非邦彦之生母,邦彦之生母亦有两种可能,即或为周原之前妻张氏,或竟为周原之妾。周原虽为布衣,然周氏世代为书香门第,祖上又为官宦人家,纳妾当在情理之中。然邦彦若为张氏所生,一辩即明,何以邦彦又未辩,而自甘离职守丧耶?故援李定之例,再作以大胆猜测,邦彦竟为周原之妾所生,故陈氏之卒邦彦匿而未报,为臣僚所劾,而邦彦又不愿人知其为妾生子,宁肯“自触罢废”亦不愿自辩,故曰“不能俯仰取容”。楼钥谓“公亦低徊不自表襮”,“表襮”即表白使显露真相,用以谓难言之隐亦差可相似。盖在改官召对时,哲宗问起邦彦以何出仕,邦彦以献《汴都赋》对;哲宗又问起《汴都赋》其词为何,邦彦以“不能省记”对;哲宗再问起何以改官为迟,邦彦只好据实以对,谓“臣命薄数奇,旋遭时变,不能俯仰取容,自触罢废,漂零不偶,积年于兹”耳。

也许有人会说,改官时皇帝岂能问得这么详细?其实此问乃昧于宋制。宋代由选人改官之制,无异于第二次“跃龙门”,甚至比第一次“跃龙门”即举进士还难。正由于此,行之日久,则弊生日多。有吏以此而敲剥选人者,亦有选人钻营投机而贿赂举主与吏部之吏者。为防止作弊,吏部对选人审查极严。如是否够六考,是否有举主五人,五人之中是否有一员监司官,举主京削(即推荐书)是否如实,如此等等,吏部都要事先一一审察。待审察合格后,吏部还要将选人所请举主的情况送刑部审察,刑部要据实写出举主没有一个因犯过失赃罪而在案者的证明,然后吏部还要将选人的家状、历纸(即历履表)、举官状等等准备妥帖,选人才能待次,听候召见。更为重要的是,选人能否改官,又与皇帝召对关系极大。吏部虽事先准备好了如家状、历纸、改官状之类,但至引见时,皇帝仍要据家状、历纸、改官状等等一一询问。因为召对时,皇帝不惟要防吏部作弊,亦防选人投机,还要防举主不据实写举状,所以实际上皇帝召对是对吏部、举主与选人的三重再审察。《清波杂志》即记仁宗与神宗严惩在改官时徇情枉法及钻营投机者与详细询问选人情况曰:“昔有胡宗英者该磨勘,引见日,仁宗惊其少年,举官逾三倍。阅其家状,父宿,见任翰林学士。乃叹曰:‘寒畯得不沉滞!’遂降旨,止于循资 (按:即在选人范围内叙迁,不准改官) 。熙宁间,一选人以贵援得京削十三纸。引见日,神宗云:‘有举状一十三纸者是甚人?’特与改次等官。于是权势耸然。幕职、州县以荐改京官者,其数如格,则移刑寺问。举者无罪故,乃得磨勘,而注籍以待引见。至引见,又移问如初。有罪故而不足于数者,辄罢去。”所谓“又移问如初”,即谓皇帝召对时,如吏部在审察时一样“移问如初”耳。明乎此,方知改官时何以“一甲”止于三人,亦知予前言不谬矣。 

注 释

①见四部丛刊本《攻媿集》卷五一。

②见上海书店本《王国维遗书》第十一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③见王水照主编《新宋学》第一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

④见《词曲论稿》,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77年版。

⑤见《周邦彦清真集笺》,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5年版。

⑥见中华书局整理排印本《汉书·司马迁传》。

⑦该文原载1978年《大公报在港复刊卅周年纪念文集》,不附诗文,后增入诗文,收入作者《两小山斋论文集》一书,由中华书局于1982年出版。

⑧《宋史·礼二五》“夺情”条与“生为母服”条载“服生不服嫡”之制颇详。

⑨见《宋史·李定传》与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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