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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信之有”是否应改成“何信之有”

时间:2009-8-8 16:43:31  来源:不详

韩集《送陈秀才彤序》篇“何信之有”句原作“何不信之有”,南宋人谢克家始以丹笔圈删“不”字,没有引起大的响应,后经朱熹《昌黎先生集考异》鼓吹,遂成定论,相沿至今。那么,这一结论是否正确呢?我将参照章培恒师多次指导的意见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看法。先将全文引在下面:

读书以为学,缵言以为文,非夸多而斗靡也,盖学所以为道,文所以为理耳。苟行事得其宜,出言适其要,虽不吾面,吾将信其富于文学也。

颖(颍)川陈彤,始吾见于杨湖南门下,颀然其长,薰然其和,吾目其貌,耳其言,因以得其为人。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夫湖南之于人,不轻以事接;争名者之于艺,不可以虚屈。吾见湖南之礼有加,而同进之士交誉也,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如是而又问焉以质其学,策焉以考其文,则何不信之有?故吾不征于陈,而陈亦不出于我,此其非古人所谓“可为智者道,难为俗人言”者类邪?凡吾从事于斯也久,未见举进士有如陈生而不如志者, 于其行,姑以是赠之。

《考异》卷六“则何信之有”条有注,对删“不”的依据作了交待:

诸本何下有“不”字,方本亦然。旧读此序,尝怪“则何不信之有”以下文意断绝,不相承应,每窃疑之。后见谢氏手校真本,卷首用“建炎奉使之印”,末有题字云:用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雠正,乃删去此一“不”字。初亦未晓其意,徐而读之,方觉此字之为碍。去之,而后一篇之血脉始复通贯,因得释去旧疑。尝谓此于韩集最为有功。但诸本既皆不及,方据谢本为多,而亦独遗此字,岂亦不尝见其真本耶?尝以告之,又不见信,故今特删“不”字而复详著其说云。

朱氏“特删‘不’字”的版本依据是:用“欧公定本”雠正的“谢氏手校真本”,逻辑依据是:由于“此字之为碍”,以致“一篇之血脉”不能“通贯”。下面我们就来考察这两个依据能否成立。

第一,用“欧公定本”雠正的“谢氏手校真本”是否可以作为删“不”的依据。“谢氏手校真本”今天已不能见到,而对于此本的原貌及谢氏删“不”的细节,《朱文公文集》卷八三《跋方季申所校韩文》作了交待:

季申所谓谢本,则绍兴甲戌、乙亥之间,予官温陵,谢公弟如晦之子景英,为舶司属官,尝与其几间见之。盖用天台印本剪裂粘缀,依陈后山本,别为次序。而卷首款以建炎奉使之印。因读其《送陈秀才序》一篇,“则何不信之有”句内辄用丹笔圈去“不”字。初甚骇之,再加寻绎,乃知必去此字,然后一篇首尾始复贯通。盖传习之误久矣。读者虽亦微觉其硋,而未暇深究也。常窃识之,以验他本,皆不其然。此本虽精,益复不见。岂季申读时,便文纵口,尚不免小有遗脱。将所见者非其真本,先传校者已失此字也耶?绍熙壬子孟夏病中,偶记其后。

由此可知:1.宋高宗绍兴甲戌(1154)和乙亥(1155)之间,朱氏曾在谢克家侄景英处看到过这个“谢氏手校真本”,将近四十年后(写此文的宋光宗绍熙壬子为1192年,上距读谢本的1154年已三十九年)想起此事仍历历在目。2.谢克家根据“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用丹笔圈去“不”字以示当删,并题字卷末,对圈删“不”字的版本依据作了简短交待。成书于此后的方崧卿《韩集举正》曾多处参考谢本而不采此说(方氏自跋署曰“淳熙己酉”,即1189年,比朱熹见到谢本的1154年晚三十六年);朱氏对谢氏圈删“不”字也是“初甚骇之”,后经反复琢磨,才接受了谢氏的意见。3.朱氏留心检看了当时的其他韩集版本,结果发现“皆不其然”,也即都有这一“不”字,因而甚感不安,遂在《考异》中郑重删去此字并“详著”其由来,并认为“此于韩集最为有功”。

《考异》“则何信之有”条注“末有题字”的“末”字,既与前句“卷首”对举,自然指“卷末”而非本文的“文末”。可见,用“欧本”雠正的是本卷,未必就具体涉及到了“不”字的有无。如果谢氏的“卷末题字”虽在卷末,却也明确指出是根据欧本才删去“不”字的话,朱氏就不会在五年前所写的《跋方季申所校韩文》(本跋写于1192年,比《考异》刊刻的1197 年早五年)中怀疑方氏可能因为看到的不是真本而是传校时没有删“不”的传录本才“未改此字”的了。因为,假如确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注,则即使传录本未圈此字,方氏也会根据这个注而知道此字当删的。这就说明,“欧本”并没有说“不”字当删,实不足以作为删“不”的依据。而《考异》用“末有题字,云用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雠正,乃删去此一‘不’字”这样一个表达直接因果关系的句式,很容易使人们产生欧公定本明确表白过“不”字当删因而堪作依据的误解。

朱氏《考异》是针对方崧卿《韩集举正》“因其书更为校定” (《考异》前言) 而成的。就删“不”而言,《考异》依据的是所谓“欧公定本”,而《举正》的版本依据在该书卷一方氏自序中有交待:“仆尝得祥符中所刊杭本四十卷,其时犹未有外集,今诸集之所谓旧本者,此也。既而得蜀人苏溥所校刘柳欧尹四家本,此本嘉中尝刊于蜀,故传于世。继又得李左丞汉老、谢参政任伯所校秘阁本。”祥符年为1008—1016,就算此本出自祥符最后一年,欧阳修(1007—1072)也只有九岁,因而欧公定本必在祥符年之后。则方崧卿所依“杭本”早于朱氏所依“欧本”,加之方氏又得到另外一些版本,故而其可信性更大。何况朱氏写作《考异》时离他在谢景英处读到这个自称用“欧本”雠正的“谢本”已有三十九年,记忆有误实在也是难免的。方氏依据着更早的“杭本”,尚且没有删去此字,朱氏仅凭一个用晚出的所谓欧本雠正的并没有明确说“不”字当删的“谢本”而断然删去“不”字,其版本依据是不充分的。

第二,“不”字的存在是否影响了全篇意脉的贯通。

朱氏自称其书“一以文势义理及它书可验证者决之” (《考异》前言) 。可资验证的“它书”不足以作为删“不”的依据已如上述,即使只从“文势义理”看,“不”字的存在也并不影响全篇意脉的贯通。

对“如是而又问焉以质其学,策焉以考其文”这句话的理解是把握全篇意脉的关键。从逻辑上看,如果该句是假设,则以删“不”为是,如果是事实,则以存“不”为是。我们认为,“如是”句不是假设而是事实。理由有三:1.若此句为假设,则全篇逻辑关系舛乱。对陈生的认识可分为逐步深入的三个阶段:未见之前认为理应不可及,既见之后感觉果若不可及,“问策”之后证实果然不可及。如果“问焉策焉”只是一种假设,那么既见之后“果若不可及”的不完整印象就得不到证实,对陈生的评价就仅止于“果若不可及”这一似是而非的印象层面。倘若真是这样,韩愈的话就算不被人认为语含讽意,至少也会被认为传达了一种不确定、不信任的态度,这与全文所透出的鼓励中又有惋惜的友好的怜才的态度是不相符的。2.此句为事实,符合全篇题旨的需要。全文表彰的重点是陈生之学而不是陈生之行,通过实际考察证明陈生才学确乎不虚,正是全文目的所要求的。而且,“颖(颍)川陈彤,始吾见于杨湖南门下”一语已首次突破了“虽不吾面”的假设,后来又在“吾面”的基础上进一步看到了别人对陈的态度,听到了别人对陈的评价,再一次突破了“虽不吾面”的假设。作者亲自“策”“问”陈生,从实践上证明了陈生确如人言,并以“何不信之有”这一寓肯定于反诘的句式作结,进一步突破“虽不吾面”的假设,正是文势之必然。3.当时的韩愈是有可能对陈生“问焉”、“策焉”一番的。写作此文的永贞元年(805),正是其以孔孟传人自期和奖掖后进的热情高涨的时期,是时韩陈二人也已颇有交往。从“颖(颍)川陈彤”到“因以得其为人”,是写贞元十九年(804)冬,也即写该序的前一年冬,韩公自御史台出为阳山令过潭州拜见长官杨凭时第一次见到陈彤的印象。“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一句则是写此后韩公对陈生认识的深化。韩以待罪之身赴任阳山,没有也不敢在潭州盘桓太久,此句若继续写潭州初见印象,岂能曰“久”?这就说明,韩陈自潭州初见之后,交往不断亦且颇“久”,而地点也就在阳山。何者?有本序最后一句为证:“凡吾从事于斯也久,未见举进士有如陈生而不如志者”。贬官阳山后的一年间,韩没有离开过阳山,则韩陈二人之交往必在韩活动的范围也即阳山之内。“夫湖南之于人”至“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数句也不只是写序时对陈生的印象,而是初见以来印象的总和。魏氏《五百家注》该文题左“公贞元十九年冬自御史出为阳山令,过潭州,见陈彤于杨湖南门下,永贞元年徙掾江陵,送彤举进士”的小注容易给人以写该序时韩陈第二次会面的错觉。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知道,韩陈二人自804年初见后相处既久又熟,这样的一种关系也就使得韩对陈“问”、“策”一番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无论从版本依据还是从行文逻辑来看,朱熹的两个依据都不能成立,“不”字的存在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理解。我们认为,应尊重《考异》以前的韩集版本,承认“不”字在此文中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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