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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之流品考

时间:2009-8-8 16:47:44  来源:不详
唐朝时,科举取仕在整个铨选总额中只占了三分之一,其二,两汉时期的察举廉吏仍然是唐朝铨选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遭到了质疑,从“胥徒之流,岂可皆求德行”这样的话语中可以分析出在许多人的认识里胥徒的人格品行是值得怀疑的,进而否定这部分人在进入仕途后的行政操守。从刘祥道的陈奏中可以看出,唐朝官和吏已经有了明显的流品之分。但两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毕竟吏员仍然可以有较好的出身。

 

 宋朝,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都有大量从事具体行政事宜的吏员,其中,中央百司与地方监司、州郡一级的吏员可出职入流,跻身于官员的行列,称之为“出职”。但“出职”的吏员多为尉、三班奉职、借职之类的低级官阶。《宋史·选举五·流外补》中记载道:“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无论是三班借职、诸州上佐还是同正将军、远地司户、簿尉都是低品的文、武官阶。为了划清出职吏员与官僚士大夫之间的界限以辩明流品,这些出职吏员都没有实际的职掌。如天圣四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庆乞授正官出职,遭到了大臣们的强烈反对,理由是王文庆是胥吏出身,若出职为正官则流品不分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正月甲辰条。)另外还有一个证据也可以证实在宋代,吏员带有很强的流品低下印记。《宋史·志第六十八》中记载熙宁十年,宋神宗发布诏令:“应袒免以上亲不得与杂类之家婚嫁,谓舅尝为仆、姑尝为娼者。若父母系化外及见居沿边两属之人,其子孙亦不许为婚。缌麻以上亲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通婚。后又禁刑徒人子孙为婚”。这条诏令严格规定,皇族缌麻以上亲戚中的女子不能嫁给政府部门中胥吏出职的人员。显然,但凡曾为胥吏,流品即已注定,即使出职为官,流品印记是抹不去的。

三、吏之走向的复杂阶段——金元

  前文谈到唐宋时期,官与吏已经涣然两途,流品真正确立起来,但金元时期,吏的走向出现了一个复杂的断层:吏的地位开始上扬,但流品低下的走势依然继续。

  金朝存在着一个与宋朝截然不同的体制,那就是不根据出身来授受吏职或是官职。如担任尚书省和御使台令史人选的可以是胥吏出身也可以是进士出身,而尚书省和御使台的令史只是“吏职”而已并无官品。到了金朝末年,金宣宗奖用胥吏,任用护卫出身的术虎高琪为相,而此人“喜吏而恶儒”(《金史》卷一百六《术虎高琪传》),以致当时吏员升迁之快,远胜于进士。表面来看金朝的吏员并没有如宋朝一般的出身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吏的流品走势开始逆转。相反,吏员贪渎是大多数君臣的共识。例如在尚书省和御使台的令史人选问题上,张浩建议恢复皇统间选进士以充令史的措施。他说:“省庭天下仪表,如用胥吏,定行货赂混淆,用进士也,清源也。且进士受赇,如良家女子犯奸也,胥吏公廉,如娼女守节也。”议者皆以为当。(刘祁:《归潜志》卷7)随后,金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金史》卷五十二《选举二》)为由,废除了可由吏人出任的前制。这足以说明这一时期,吏胥的流品并未得以改善,只不过由于某些重要政府部门诸如尚书省和御使台的吏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所以从制度层面上来说,吏的地位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金末期的吏胜于士的情况也只是统治腐败的一个特殊表现而已,并不能说明金朝吏的流品走势有了逆转。

  进入元朝,外族统治者并没有很好延续前几朝的科举制度,太宗时期中书令耶律楚材数次上言要求开科取士,虽然窝阔台也有意施行,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元史》卷八十一《选举一》)。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群臣围绕科举兴废曾展开多次讨论,但最终也没有施行。成宗、武宗时,也只是一再议及“科举”,仍无结果。直到元中期才逐渐恢复,但规模有限。由于科举制度的缺失,使得元朝任人杂而多端,甚至连贵胄家的舆隶也能跻身于要官之列。可见,元朝吏的社会地位比金朝进一步提高。但铨选的空疏无定制,导致政治制度文繁吏弊,最终形成了“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元史》卷八十一《选举一》)的吏害。

四、吏害深重时期——明清

  明朝初期,铨选定为三途:荐举、进士、吏员。吏员也在选用范围之内,但这仅是权宜之策,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急用人材,以致当时吏员出身不亚于进士出身。一品、二品衙门中的吏员也能与进士出身一较高下。但随后不久在洪武四年,明太祖下令,吏胥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理由是“吏胥心术已坏”[2](P1021)。这个“心术已坏”自然是承接前朝而来,也反映出了元朝的吏害流毒已久。后又下诏:“凡选举,毋录吏卒之徒”[2](P1021)。甚至将吏职作为是对屡试不中的生员的惩罚。如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下诏:“岁贡生员不中,其廪食五年者罚为吏,不及五年者谴还读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罚为吏。”[2](P961)这样一来,就限制了吏员的出身,官和吏涣然两途了。

  从对各种史料的钩稽来看,明代的吏治是最为人所诟病的。究其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与前朝铨选驳杂有直接关系。元朝铨选的途径在中国历代之中是最为杂乱的,各色人等皆有机会进仕为官。这就为许多不法之徒登入仕途敞开了大门。流毒至明朝,全国的政务上下已多为吏胥所把持,一切事物到了吏胥手中,便成了钱穆先生所说的“铨选则可疾可迟,处分则可轻可重,财赋则可侵可化,典礼则可举可废,人命则可出可入,讼狱则可大可小,工程则可增可减。”[3](P113)其二,明代统治者争对前朝的吏害,并没有采取实质有效的整顿措施,这也直接导致了吏治到了明朝彻底成了“吏害”。明朝统治者为了将吏害减至最轻,采取压制吏员晋升的策略,明太祖洪武四年下令吏员不能参加科举,这样一来限制了吏员的出身,使他们成了政治体制中最无希望的一个群体。既无高途可进,又无厚禄可望,夙夜用心,也只在惟利是图而已。如果长官明察秋毫,清廉为政,那么底下的吏员尚能收敛,如若遇上欲侵渔百姓的贪官,吏员便成了他们鱼肉民众的帮手。其三,明朝的冗员也加剧了吏害。

  明成化五年官员数目已达至十多万,到了正德年间文官二万四百,武官十万,卫所七百七十二,旗军八十九万六千,廪膳生员三万五千八百,吏五万五千,这些数目统计在一起,可以想见所需费用的庞大,可是这么多的人,政府可供支出的俸禄仅为千万,所以冗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明代官吏俸禄的微薄。当时,一品大员的月奉也只有八十七石,最低的从九品月俸只有五石。明代有米、钞兼支的开薪习惯,遇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连这点可怜的薪俸也难以保障,所以导致明代的官吏陷入凭借薪俸不足自活的境地。高薪尚不能养廉,更何况如此刻簿的薪俸?冗员外加苛刻的薪俸,直接导致明朝的吏害加剧,顾炎武在《随笔》中分析了这种现象:

  一邑之中,食吏于官者亡虑数千人。恃讼烦刑苛,则得以嚇射人钱。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2](P488)

  靠着扰民滋事才能求其生存,如此,一来加剧了吏治的腐败,二来也加深了人们对于吏员的偏见。

  清朝的吏治与明朝相比也未有高明之处,仅就一个小案例就可见一斑。文学家方苞曾进过刑部大狱,亲眼所见中央级大狱中吏胥的徇私枉法,写下了著名的《狱中杂记》。“只看出钱多寡,不问罪责轻重”成了刑部大狱中吏胥的潜规则,只要肯出钱,死罪也能一笔勾销。这一切都发生在最高统治的权利中心地带,边远地区的枉法级别就更别提了。

五、总结

  吏的流品走势说明吏胥在中国历史上从来都是政体的一个痼疾,虽然广为诟病,但从未真正得以解决过。历史上也有学者提出过解决吏员弊害的改革措施,如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胥吏》中提出了两大举措:“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则复差役;欲除簿书期会吏胥之害,则用士人。”[4](P42)他认为杜绝地方吏员舞弊,可以通过废除雇役法恢复征调民力的差役法来实现;杜绝中央机构中的吏害,则需建立由进士、公卿子弟、太学生出任吏职的制度。可是仔细分析黄宗羲的改革措施就不难看到其中也有盲点。首先,即使由地方百姓轮流担任地方吏职,也未必能杜绝弊害的产生,理由很简单,当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严苛的行政命令如收税、抽丁、服劳役时,地方的吏员首先成为了行政压力的承负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暂时的自保也可能会将高压层级下摊至老百姓身上,当初王安石也是争对差役法的诸多弊端而实行雇役法的。其次,黄宗羲之所以提出建立由进士、公卿子弟、太学生出任吏职的制度,无非是他认为知书达理之人的行政操守要优于一般人,可是中国历史上的巨贪从来就是高官大员,吏只不过是他们敛财控权的工具而已。

  吏作为介于官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既受制于官,又是官员施政的助手。表面上来看,这些佐官治民的吏员所从事的都是琐碎政务,社会地位并不突出,但正是这些琐碎的政务粘合了整个国家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项事宜。在庞大的行政机构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权利缝隙使得心术不正的吏员有机可乘,利益的纠合使之构成了一个庞杂的“公人世界”。(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吏胥》)在这个世界中生成了独特的潜规则,仿佛谁也不能也无力打破这个潜规则。

参考文献:

[1]唐.杜佑.通典[M].长沙:岳麓书社,1995.

[2]清.顾炎武.日知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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