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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转向到科学实践理论

时间:2009-8-8 16:47:56  来源:不详
和共享信念或概念系统的人,典型作法是将语言放在实践领域之外。相反,劳斯认为,实践的规范性概念最好像布兰德姆、维特根斯坦和戴维森所论证的那样,合并为一般的意向性概念那样理解。语言和意向性的更一般语用学说明,将语言看作是动力学的和规范性的,意味着共享的意义或信念并不是预先存在的可以解释交流可能性的事实,而是在解释作为具有交流属性的语言的过程中被援用的预先假定的规范。

 与皮克林相同,劳斯的核心目标是清楚地表达一种可供选择的科学理解的概念,这种对科学的理解既不源于自然的必然性表征也不对这一特征的其他形式的二元论让步。劳斯将科学实践而非理论表征的概念作为自然主义的科学哲学的核心。他承认,在他的计划中有几个部分:(1)实践是按照其规范性的可说明性而不是表述行为的规律性来重新构想的。(2)实践的语义学重要性是按照话语实践而不是语言学表征重建的。(3)话语实践的特殊的语言学成分在语义学上的重要性是因为它们在物质内部作用的模式中的位置。这些更大的模式是话语的并不是因为每一个事物都是语言的一部分,而是因为语言伴随着每一个事物。(4)他认为科学实践揭示了自然现象而不是客体,在这种意义上说,科学实践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自身是可理解的。(5)这种观点使得科学中实验的实践的首要地位能够得到理解。按照劳斯的观点,科学通过它们对自然的处理使得自然成为可理解的,而实验性实践包括了改造世界的物质干预,同时也是一种概念的表达[5]。

        2 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文化研究来源于一种HPS的社会形式,特别是来源于整合了科学的社会和文化史的HPS。通过这种转变,损失的是认知承诺,而增加的是对作为解释手段的社会因素的过分强调。文化研究承认社会和社会学的成分进入到科学实践中,这样做的代价是科学事业失去了智力和哲学的特征。在余下的讨论中,我将扼要的说明,皮克林和劳斯的科学实践概念中认知分析是如何令人惋惜地消失的。
    皮克林和劳斯的科学实践概念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他们坚持抛弃理论优位和表征的科学观。正如已提到的,他们关注科学实践以理解仪器、模式和实验在科学中所起的作用。对皮克林来说,“实践”概念和关于科学的社会和文化史的一般活动一样,比“理论”更为基础。“理论”不再是通过它来对科学进行分析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它依赖于作为表征的知识观。像证据、可能的知识、错误的控制、非完全决定性,认知证明等认识论问题,被“科学活动的丰富性”的文化历史的分析所取代。当科学中的认识论问题没有在智识议程(intellectual agenda)中出现时,从“理论”转向“实践”就成为一个可以理解的转变;这个日程的核心目标是“当科学中文化拓展的工作发生的时候及时地去理解它”[4]。

    从认识论角度来看,这种分析策略有两个缺点:(1)它局限在实验科学上;(2)它将实验的一种主要的认识论目标排除在外,即对理论的认知支持。先看前者,他的分析对于像实验物理学这样程序虽有效地简化了,但并没有排除掉理论、表征或叙述性实践的学科,仅具有有限的合法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皮克林的科学实践概念能为像古生物学、宇宙哲学、地质学、考古学和进化生物学这样以文本性和叙述性为主要特征的历史性的科学提供怎样的解释力[7]。再看后者,皮克林对实验实践的分析大体说来是对作为过程的科学的分析,但他并没有解释这一过程是如何产生出一种认识论上稳定的产品的。几年前,麦克姆林区别了两种意义上的科学:作为产品的科学和作为过程的科学,前者是一组具有支持证据的陈述,后者则包括了证据赖以积累的(实验的、工具的和社会历史的)路径[8]。正如麦克姆林主张的那样,问题在于科学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是否能在科学实践之中被发现,如,科学知识的认知规范性(科学的认识论的要素作为产品)怎样以及为何是存在于科学实践(科学作为过程)中的。皮克林没有对这个问题加以解释,一个原因就在于其作为过程的科学观是超负荷的,过分强调了“科学事实上是如何工作的”这个基本问题。

  然而,皮克林的科学实践观展示了某些历史编史学的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认识论的结果;但不幸的是,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恰当的研究。确切地说,我的观点是,按照皮克林的论点,科学所具有历史性会对以一种本质论的方式定义科学这样一种企图构成挑战。这种观点驱使我们转向一个认识论上非常重要的历史问题:科学是怎样在历史中形成的?其认识论的重要性依赖于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科学的一个核心部分是科学知识及其历史变化。因此,可以用下述术语来重新表述已经提到的问题:科学信念、证明、证据以及许多其他嵌入科学知识中的认知概念是如何形成的?与皮克林的观点相反,事实上科学不仅包含着物质实践。科学也可以从一种认识论的观点来进行关注,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认识论的实践”,即,作为一种信念体系,其叙事提高了共同体的认知一致性。劳斯也没有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研究科学实践。他认为科学实践揭示的是自然现象而不是客体,这使科学中实验实践的首要地位能够得到理解。科学通过与自然界打交道来使理解自然成为可能,而实验实践包括改造世界的物质干预,同时也是一种概念性的表达。与皮克林的理论一样,在劳斯的理论中,我们再一次发现将科学等同于实验实践的局限性的(和不完美的)因素。把皮克林和劳斯的科学实践理论应用于理论科学或历史科学中,并试图去理解将那些理论性科学中的表征与理论一致性放在一边的理由将很有趣。正是因为将整个科学知识的谱系限制在实验科学中,才可以顺理成章的将表征或符合不再看作是基础性的问题。不过劳斯的理论还有一个更实质性的困难。他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性的可说明性来重新构想一个可以确认的科学实践,来理解因果过程,而不必将其还原为任何规律或规则。但有趣的是,劳斯不是在谈论认识论的规范性,而只是在谈社会的规范性。他主张可以通过要素表现的共享规范的可说明性来理解实践,在这点上,他是清楚的。表现基本上是一种某物或某人作用、操作或行为的方式,这完全是一个社会的主题。

    的确,并不是所有对于理论或科学信念的认知规范性的要求都源自社会。“如果除了那些产生于社会的信念以外,我们的信念没有规范性的要求,那么人们可能期望在社会认知实践中看到更多的变化,就好比在穿衣风格上所看到的那样”[9]。玩游戏需要学习规则,但这并不是表明有关规范性的任何东西本质上都是社会的。作为一个深思熟虑的行动者,即使是独居的人,当涉及到形成信念时,也很可能会得出一个不仅是怎么都行的观点。因此,劳斯希望通过使社会实践成为认知规范性的先决条件而将其视为知识的先决条件的努力失败了。认知规范并不存在于文化或社会实践之外的提议似乎是一种倒退:要理解社会认知实践的历史意义,只能通过将其看作是一种理解先前存在规范的种种尝试,这些规范并非来自一个先验的领域,而是在历史意义上已经存在的。社会学在解释认知规范性的起源上是不合适的,历史可以做到充分的解释。

    虽然皮克林和劳斯的科学实践理论有很大不同,但都是科学的文化研究的例子。两种理论描述的是不同种类的社会实践。对皮克林和劳斯的科学实践理论,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他们将想要解释的东西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假定来描述科学实践是什么,但是他们从未告诉我们:“科学的”包括什么。换言之,他们从不同的假定出发仔细描述了“实践”(实验的实践和作为规范性的实践),但是将试图澄清为什么这些实践是科学的认识论讨论完全放在一边。他们倒是可以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科学实践是科学的,是因为它产生了“科学知识”。但如果我们从未对科学知识和其他类型的知识,比如宗教、魔法以及常识性知识在认识论上的区别进行阐明,那么甚至这个答案也是成问题的。如果我们不参与这些认识论的问题以便能清楚地说明科学实践的概念,那么我们就是在描述任何种类的人类实践,而不特定是科学实践。我们就是在做社会学而不是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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