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涉及从加沙撤军、保留在约旦河西岸的定居点以及巴勒斯坦难民无权返回以色列等条件。布莱尔对美国政策的这一急剧变化没有任何反对之词。很显然我们要欢迎这一政策转变,并将其视为沿着与和平路线图完全一致的方向往前跨出的一步。在布什与布莱尔会晤之后不久,我们在一个周末举行了欧洲外长会议。当时是爱尔兰任轮值主席国,他们的外交部长布赖恩·科恩主持了会议。爱尔兰人始终对中东问题很敏感,他们不允许任何人在所有制定的计划彻底失败时假装正在取得进展。杰克·斯特劳这个可怜的家伙给我们讲了党内方针,他说华盛顿什么都没有改变,但如果一旦有什么改变,我们应该把它当成一个突破。我们听到这里都有一点吃惊,这就是通过英国非常特殊的关系所实施的影响。无论布莱尔表达得如何有力(他的有力似乎很温顺),他的观点与布什总统的顾问卡尔·罗夫和埃利奥特·艾布拉姆斯的观点相比显然不值一提。我常常会想,我们英国和欧洲在中东及相关问题上表达意见的失败是怎样削弱了科林·鲍威尔和其他华盛顿理智的温和派的立场。
当然,鲍威尔先生不得不在华盛顿对付那些被詹姆斯·诺蒂描述为“混账的疯子”(在《意外的美国人》一书中)的人,这一描述是用来形容那些新保守主义者和他们坚定的民族主义同盟者,比如副总统切尼和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在一次与诺蒂先生的会面中,布莱尔让这位作者大吃一惊,因为他宣称:“我从来都搞不清楚人们说的这个新保守主义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这确实代表了布莱尔对华盛顿这种狂热的政治氛围不知情的话,那么或许他也没有研读过白宫于2002年发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安全战略》。用美国伟大的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的话来说,该战略坚称要“把预防战争这一革命性观点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础”。伊拉克战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不是先发制人地阻止即将到来的威胁,而是预防了一个猜测中的威胁。如果布莱尔也支持这一世界观,即作为全球超级大国的美国发动的预防性战争是可接受的(虽然其他国家还不行),而且美国可以在现实中按照自己的规则为所欲为,那么他就极大地伤害了我们与美国的历史关系,伤害了作为这一关系基础的价值观,也背离了我们之前对国际法治的共同承诺。
和其他人一样,布莱尔正确地认为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已经不足以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该条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开创了现代欧洲国家体系,同时也规定:一个国家只有当它本身遭到了别国的攻击时,才应该拿起武器加以反抗并干预那个国家的事务。很显然,这已经不足以成为国际法的中心设想。当一个国家遭受了另一个国家在背后支持的非国家行动者(像一个恐怖分子集团)的威胁或攻击时,该怎样来应对?当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瘫痪,由此造成的混乱威胁到了其他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时,其他国家该怎样来应对?(这两种情况都与阿富汗有关。)各国如何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制造、威胁使用和扩散?当一个国家践踏本国公民的人权时,其他国家有无义务去加以干涉?如果无权干涉的话,是否至少有责任(像澳大利亚前外长加雷思·埃文斯以及其他人所认为的)去保护那些国家中人权被践踏的公民?我们应该怎样应对卢旺达和科索沃问题?是否只是国家有权利,而他们的公民却没有?
布莱尔强烈地感受到,应该有一种植根于《联合国宪章》的实际行动和原则性的国际共识。在我上面提到的种种情况中,如果其他阻止危机的努力失败了,那么这种共识就能使武力干涉合法化。布莱尔于1999年在芝加哥做的一次题为《国际社会的信条》的演讲中对这一干涉观点进行了阐述。在演讲中,他列出了五项主要的考虑因素,使我们为阻止“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威胁”所进行的干涉合理化。我们对自身的情况很确定吗?我们所有的外交可选方案是否已经竭尽了?有没有可以谨慎采用的军事选择?我们准备这样长期忍受这种做法吗?我们的国家利益牵涉其中吗?布莱尔是不是认为在伊拉克碰到了以上所有挑战?民主国家根据布莱尔教条中所提到的依据来发起战争,试图提前阻止危险(例如,制止由于种族灭绝的企图而带来的令社会动荡不安的难民潮),这一做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特别依赖信任,要求选民们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他们的领导。选民们并没有面临他们必须去抵抗的侵入本国边界的武力干涉,危险没有那样直接!他们必须相信民主领导人的判断力。是不是伊拉克问题或多或少地使英国和其他民主国家的选民在将来可能支持这样的方式--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以先发制人的方式使用武力?选民们是否感到他们被告知了伊拉克的实情--实情是客观地告知选民们的吗?那些为干涉伊拉克问题而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发动战争是结束了恐怖行动还是破坏了和平?布莱尔对伊政策引起的一个主要担心是,它使得将来在国际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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