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之产。”
[8]《清代文字狱档》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
[9][12]雅尔图:《心政录》卷二,《奏疏》。
[10]余修风:光绪《定远厅志》卷五,《地理志》,《风俗》记载:田租“亦有主四客六,主六客四者”。李鸿章等:光绪《畿辅通志》卷七十一,《略》二十六,《舆地》,《风俗》记载河北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岁取其半”。
[11]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盛枫:《江南均丁说》。
[13]韩佩金:光绪《奉贤县志》卷二十,“大姓尝私营巨斛受租,佃人皆饮恨”。
[14]张履祥:《补农书》下,“小者勒具酒食,大者逼其钱财、妻子,置之狱讼。”引自《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九。
[15]王先谦:《东华录》,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辛未。
[16]嘉庆《大清律例》卷二十七,《刑律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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