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本,现存温州市图书馆。)当时不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家的土地遭到掠夺,被逼得家破人亡。
浙南地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是十分残酷的。当时每亩地租高达二百斤到三百斤,靠近河边的上等田,有时高达四百斤,约占全年收获量百分之七十到八十,超过了全国的地租剥削率。荒歉时虽有听分减折的规定,但实际上是由地主摆布的。浙南一带还盛行着押租制,佃户向地主租种土地,要先付押租金,如遇水旱,地租缴纳不足,地主就在押租金中扣除。逢年过节,佃户被迫向地主送礼;地主家中红白喜事,佃户被迫无偿地替地主做工;地主下乡收租,随带佣人都要佃户招待酒饭。
同时,地主阶级还利用农民的困难,以高利贷进行剥削。浙南地区高利贷的剥削率也很惊人。民国初年,卓剑舟在《说剑斋丛话》中曾追述当时的情景说:“当咸丰辛酉(186年)大旱之际,借谷一石,半年之内要还二石、三石不等,借钱米亦然。甚至一酒一肉,积至多时,变抵田产数十金者,心怨之而口不敢言”。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了偿付战争赔款,增收各色各样的捐税,其中田赋的加征更为苛重。以瑞安县为例,赵钧在《过来语》中说:“时(按指清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赵令景铭,无政不苛,视民如仇,而催科政急,粮价更增。新银一两二千八百文(指本年新征地丁银折价);新米一石价六千文(指本年新征漕米折价)。邻人郁翁说:‘二三十年前,银价一两一千五百文,米价一石二千外’。”(`《过来语》第七册。)由此可知,鸦片战争后,一两地丁银折价比战前增加将近一倍,一石漕米折价比战前增加二倍,浙南地区农民的田赋负担,等于增加了一倍到二倍。
太平天国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统治地区日渐缩小,税收来源也大大减少,而军费支出却有增无已。为了弥补财源的不足,维持自己日益动摇的封建统治,清政府拼命在自己统治地区搜刮民财。田赋的征收除了一方面提高折价外,另方面利用纳税必须用白银的规定,故意压低银的折价。当时瑞安民间银元一元可兑钱一千五百文,而瑞安县却规定漕米一元折九百文。(《瑞安县志稿.田赋》。)这样,一石漕米折价六千文,就需银币六元六角去缴纳。因此农民应纳的一石漕米,就要用三四石米的钱去缴纳。龚自珍所说:“国赋三升民一斗,屠牛那不胜栽禾?”(《龚自珍全集.已亥杂诗》。)正是这时东南一带包括浙南地区在内的真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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