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不可不慎也。……
乃查法律馆所修新刑律,其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举,而最悖谬者,莫如子孙违犯教令及无夫奸不加罪数条,去年资政院议员彼此争持,即以其不合人心天理之公,稍明大义者,皆未肯随声附和也。今年为议民律之期,臣见该馆传钞稿本,其亲属法中有云,子成年能自立者,则亲权丧失,父母或滥用亲权及管理失当,危及子之财产,审判廷得宣告其亲权之丧失。又有云,定婚需经父母之允许,但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岁者,不在此限等语,皆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管子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此等法律使果得请施行,窃恐行之未久,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而国家随之矣。盖天下之大,所恃以保安者,全赖纲常隐相维系。今父纲、夫纲全行废弃,则人不知伦理为何物,君纲岂能独立,朝廷岂能独尊。理有固然,势所必至。伏惟皇上孝治天下,而新律导人不孝;皇上旌表节烈,而新律导人败节。该法律大臣受恩之深重,曾习诗书,亦何至畔道离经若此。臣反覆推求其故,则仍以所恃宗旨不同也。外国风教攸殊,法律宗旨亦异,欧美宗耶教,故重平等,我国宗孔孟,故重纲常。法律馆专意摹仿外人,值本国风俗于不问,既取平等,自不复顾纲常,毫厘千里之差,其源实由于此……
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78]
的确新法律和礼教之间,并不仅仅是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同,更实质的是价值观的不同,刘廷琛将礼教和蔼新法律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你死我活的关系,绝对是先知先觉之语。
我们知道任何制度性的设计首先体现为一种利益关系,即它确保一些人占用社会稀缺资源,从而获得权力或利益。其次任何制度化的设计还必然会有一种惩治机制,以保证对违犯者以惩罚。对于制度化儒家也一样,科举制度可以说是制度化儒家的利益机制,他以相应的权利鼓励人们信仰儒家的真理。而法律制度则是一种惩诫机制,它以强制的手段制裁那些违背儒家价值规范的行为。由此,如果说废除科举是瓦解了制度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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