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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和儒家体制的崩溃

时间:2007-3-9 16:37:15  来源:不详
家的利益机制的话,那么新法律的出台则是瓦解了制度化儒家的惩诫机制,从而使制度化儒家彻底失去其有效地规范社会行为的效能。因而也就意味着制度化儒家的解体。梁治平说:“法律的西方化,却始于清末的法律改革,这个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如果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所进行的改革一般只具有‘器’或‘用’的意义的话,那么,法律的改革意味着中国开始在‘道’或‘体’的根本的问题上动摇了。”[79] 

虽然许多新法律由于种种的原因,并没有及时的颁布,而且这些法律由于与中国的传统习俗有很大的距离,因此实际的执行上会有很大的偏差,[80]但是这些法律在民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有效,如以修订后的《大清刑律》为基准的《核定现行刑律》直到1928年依然有效。而且这一切都没有影响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作为制度化的儒家已经不再存在了。我们能够听到的是两种声音,军阀和怀旧者认定因为纲常伦理的崩溃,所以人心不古,社会混乱。而激进的知识分子则认为完全是因为儒家的流风不散,所以致使社会进步的脚步总是被束缚,所以必须继续清算。这便是民国成立后10年的思想基调。所以说,儒家在失去其制度化的形式之后,并没有从中国人的生活和思想中消失,借用一句流行歌词的说法,其“游魂”依然是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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