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日本帝国宪法》抄袭来的,仅只对个别条文作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见《日本帝国宪法》第8条。)。《日本帝国宪法》已被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是二元君主立宪制宪法,“是(明治)维新后资产阶级改革的继续和总结”(李玉《明治维新时期的伊滕博文》,见《明治维新的再探讨》第132页。)。那我们又怎能把抄自《日本帝国宪法》的《大纲》说成是“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呢?
第二,《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大纲》的第二部分是“臣民权利义务”九条,它规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及臣民遵守国家法律,按法律规定“纳税”、“当兵”之义务。上述条文也全抄自《日本帝国宪法》,因此它也同《日本帝国宪法》一样,把公民称为“臣民”,宪法中所规定的“臣民”权利是皇帝恩赐的,不存在自由民权论者所倡导的“国家以前或国家以上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日本帝国宪法》规定“臣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迁徙自由(第22条)、书信秘密(第23条)、信教自由(第28条)和请愿权利(第30条),在《大纲》中都没有列入。可见《大纲》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尽管如此,它毕竟还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尤其是它规定公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在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以得票多数而合例者方准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这些都是封建法典不曾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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