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大纲》虽只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共二十三条,但从有关条文和它同时颁布的附属法以及宪政编查馆上奏《大纲》的前言中不难看出,它也对国家的*组织形式作了规定,这种规定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立宪政体的立法权归于议院,行政权归于内阁(政府),司法权归于法院的三权分立原则。当然,由于清政府编纂《大纲》是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因此它也和《日本帝国宪法》一样,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矗立着一个不可侵犯的君主来总揽一切权力,裁判它们的纠纷,而且行政权优于立法权,议院从属于政府,内阁对皇帝负责而非对议院负责,议院只能“协赞立法”、“议决预算”、“弹劾大臣”,严格来说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立法机构。宪政编查馆呈送《大纲 》的前言就这样写道:“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但三权分立毕竟是资产阶级的*制度,它是根据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论学说建立起来的,尽管《大纲》对它的一些原则进行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然而相对于中国固有的*体制来说,又不能不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综上所述,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既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又有着显明的资本主义色彩;它既保留了君上的种种大权,又对君上大权作了某些限制;既赋于公民一些基本权利,这些赋于又特别狭窄;既以三权分立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使君权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宰。这种情况说明《钦定宪法大纲》并不是一部“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而和《日本帝国宪法》一样是一部二元君主立宪制法典,它旨在中国建立日本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
在当时众多的立宪国家中选择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作为中国立宪“仿行”的模式,原因有三:1.清政府的立宪酝酿和宣布是以日俄战争为契机的。2.中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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