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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华北的蝗灾与社会控制

时间:2007-3-9 16:49:16  来源:不详
皇帝具奏报。蝗情急迫时,总督巡抚等大员甚至一天内连上几道奏,皇帝则不断地这些人颁发“上谕”,指导捕蝗工作。 

    1.督报统 

    蝗情发生后,乡民地方官汇报,县与县之间,也要互通蝗情。雍正十三年,直隶庆云县乐陵县报告有盐山飞蝗入境,这称之为“移会邻县预防”9。 

    乡民往往并不愿意积极上报蝗情。以乾隆十七年为例,这一年华北平原大部分地区都出现蝗情,顺天府尹胡宝琅上奏称:“今岁直隶蝻生之处共四十三州县……乡民每于蝻子生发之处虽悬赏不肯报官,以至生长竞翅,各处飞扬。细询其故,恐报官则派夫或蹂蹦,徒多烦劳。惟信刘猛将军祈攘可免,若扑捕则所生愈多”10。基层官员也常匿情不报,因为他们害怕受到处罚。为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上级官员不得不重视蝗情汇报。这一年,直隶总督方观承认为,“有蝻之州县与现在生蝻之处,壤境相错或有漏报,关巨细”,“除行司立定规条,伤令道府督率各州县分别悬示赏格,惮使乡民有见即报”外,他还直接派人下乡,“分赴各该处,遍历村庄,会同地方官实力巡查”11。 

    2.下乡 

    以乾隆二十八年为例。只有将蝗蝻在未成飞蝗时扑打消灭,才能防止蝗灾蔓延,过期不捕,迁飞后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政府治蝗的重点在于捕蝻,不但一般地方官特别是县令要直接下乡组织捕灭蝗蝻的工作,督抚大员和其他官员往往直接到蝗蝻生发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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