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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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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4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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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见,中国要全部收回“给发领事准照之权”决非易事。就笔者所见,此前中国只拒绝接受过美国派来的公使。一次是1889年,美国欲派德尼为驻华公使,总理衙门以其“在朝鲜簸弄煽惑,声名甚劣”而拒之,同时接受李鸿章建议,又指使当时中国驻美公使张荫桓阻止“恐难驾驭”的何天爵出任美驻华公使。(注:《清季外交史料》,卷80,页10,15,19,20,26。)另一次是1891年,美国又欲派布莱尔(又译布雷尔、白来)为驻华公使,被清政府以其“持禁止华人到美之论”拒之。(注:《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页;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九、三月二十九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
五
1892年,薛福成有感而发,著文《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以一个弱国之人的立场阐述了他对国际法的认识。文章开头即云:“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接着,他对中国由于自外于公法而受到的损害痛切言之: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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