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英法等国对华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此后,西方列强不但取得了公使驻京的外交权利,而且进一步以条约的形式,将中外各级官员的相应平行品级及交往仪节等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下来。
我们以中英《天津条约》为例,略作缕析。其第三款规定:英国公使及其眷属,可自行决定在清国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英国与清国“平等”,英国公使“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这就为其公使不遵清廷传统跪拜礼仪,提供了条约上的依据。其第四款规定:“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其文件等,可在中国沿海各处投送,“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其第五款规定:“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等相待。”其第七款规定:英国领事享有清廷给予他国领事的最优厚待遇,英国在华“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移”。[7](P96-97)
仅就以上的条约内容而言,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似乎并未谋得外交上的特权,不过是迫使清廷放下了天朝大国的架子,承认了列强与清国的平等地位而已。其实大谬不然。对此,马克思曾以辛辣的笔调讽刺道:“约翰牛(暗寓英国人)并不坚持要称自己为神国或圣朝,只要正式文件中除去表示‘夷狄’意思的字样就满意了,这在自称‘天朝’的中国当局看来,约翰牛该是多么谦恭啊?”[9](P33)有关上述条约的签订,本身即是西方列强武力强迫的结果,清廷官员在与之签订条约时,并不具有平等的商谈地位,因此依国际法理判断,这些中外条约丝毫不具有平等性质。我们还是看一看条约签订后列强使臣或翻译的实际外交表现,以便体味其“平等”地位的真正含义。
首先,西方列强并未完全遵守上述条约规定。中外条约规定,外国总领事与清廷道台或藩臬平级,但同治年时,美国总领事西华却要求“与巡抚并行”,平等往来,遭到总理衙门的“驳正”。1906年11月,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荻原亦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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