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礼节问题已经解决,1873年,外国公使以鞠躬的形式觐见了已经成年的同治皇帝,中外交往的一大障碍消除了。
同时,丁韪良翻译的惠顿(H·Wheaton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该书译本于1864年出版),已逐渐地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其中有关使馆职能、机构、惯例等方面的内容,使清政府有了建立驻外使馆的理论依据。
1875年5月30日,清廷发布上谕,正式同意遣使,并令中外大臣保荐人材。(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1册总74—75页。)但对具体的遣使细节没有讨论,也没有拿出具体方案。适值马嘉理案事发,威妥玛提出要清政府派使节到英国表示歉意,清政府遂借以此时机千1875年8月28日上谕派出以郭嵩焘为首的负有道歉、常驻双重使命的使团赴英。
继郭嵩焘使英之后,清政府又任命了驻美、西、秘公使。这同保护海外华工和加强对留美学生的管理有关。
清政府虽于19世纪60年代制定了保护华工的章程,但对已经被拐骗到海外的几十万华工却无能为力。进入70年代,古巴、秘鲁虐待华工的消息相继传到国内,引起清政府的重视,于1873年派陈兰彬、容闳前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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