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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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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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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备每日阅览(注:张劲草、邱在珏和张敏合著《林则徐与国际法》,福建教育出版社,1990年,85页。),他深知要成功地与洋人交涉,不能不了解洋人的法律观点。林维喜事件发生后,他马上经由中国行商伍敦元(原名伍秉鉴,外人称伍浩官),转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医生(Rev.Peter Parker)译出有关战争及随之而来诸如封锁和禁运等敌对措施的条文(注:吴德铎:《林则徐与伯驾——鸦片战争的回响》,《历史月刊》31期(1990年8月),63页; 另参看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年1期,60页。 ),以便更有效地与义律展开交凶的交涉(注:杨国桢:《林则徐对西方知识的探求》,宁靖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327页。)。这些译出的文献, 现在有部分还收录在魏源的《海国图志》中。可以说,林则徐处理林维喜案已做到遵从国际法标准行事。义律拒绝交出凶手更显出其理屈词穷的一面。
义律本以为用钱就可以收买人心,而且将美国人也牵涉在内,可以收分散视线之效,这样做对英国水手来说,绝对是有利的。然而,事实证明他的卑鄙伪善行径还是掩饰不了的。此外,他亦早已为挑战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自主权埋下了伏线。约在林维喜命案发生前的半年,义律曾经为如何管制其本国的侨民行为而感到困扰,因此,他 << 上一页 [31] [32] [3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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