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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一)

时间:2007-3-9 17:26:42  来源:不详
此事,领事即付信下尖沙嘴,查问米国船主等殴毙人之事,十五日即已回复委员毙人命之事,是时本国人并无登岸,亦与本国人无涉,彼时委员察看,亦已知之。本国人并无滋事,闻之心亦甚安。”(注:《鸦片战争》2册,319页。)由此可知义律所谓凶案涉及美国水手的狡辩,明显已站不住脚。中国政府全面掌握了凶案的实情,要求义律交出凶犯,是完全合理和正确的。

而事实上,当林则徐接手推行禁烟行动之际,他对国际法已有初步的了解,在183948一封回复义律的公函中,林则徐就谈到:“你所代表的国家自有其法律,这只是在你的国家才会生效。但是自你前来广东进行贸易以后,甚至你的国主也会命你遵守天朝的律例和法令。你怎可能将自己国家的律例行使于天朝呢?”(注:A Digest of theDespatches on China with A Connecting Narrative and  Comments,8 April,1839(London:James Ridgway,1840),p.125. 未见中文原件。)林则徐抵达广州后不久,即从任职翻译的幕客袁德辉处得知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merich de Vattel)的《国际法》(Le Droitdes Gens )是一部论述国际交往准则的权威著作,林氏对此书十分重视,还请袁氏译述其中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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