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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

时间:2007-3-9 17:38:55  来源:不详
变通,“制度局一条了矣”。以后康有为又后退一步,建议设立一个临时议政机构于懋勤殿,选天下英才,“共议制度”,但是由于慈禧太后的反对,也未实现。

  

  制度局的性质

  康有为在提出开制度局建议的时候,为了使它容易为封建统治者接受,竭力从前朝寻找根据,他说开制度局是“用南书房、会典馆之例”。但实际上制度局完全不同于南书房、会典馆。康熙时曾选翰林入南书房当值,称为“南书房行走”,他们除了应制撰写文字外,还秉承皇帝意旨,起草诏令,使南书房一度成为发布政令之所在。南书房虽然权力很大,但是南书房行走却无权力,他们原则上不参与决策,仅是皇帝的“书记员”。制度局则不同,其成员参与讨论重大方针政策,有相当的权力。

  康有为提出开制度局建议的根据不是封建的典章制度,而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他在进呈的《日本变政考》一书中指出:“……泰西之强,在其政体之善也。其言政权有三:其一立法官,其一行法官,其一司法官。立法官,论议之官,主造作制度,撰定章程者也。行法官主承宣布政,率作兴事者也。司法官主执宪掌律纠愆谬者也。三官立而政体立,三官不相侵而政事举”。“今欲行新法,非定三权未可行也”。根据这种理论,他在建议开制度局的同时,还建议设立法律局、税计局、学校局、农商局等十二个专局来负责推行新政。制度局是立法机构,十二局是行政机构。

  按照康有为的设计,制度局应设在宫中,其成员每日值内,共同讨论,将旧制新政,斟酌其宜,草定章程,然后交十二局执行。制度局负责“审定全规,重立典法”。“撰仪制官职诸规则”,甚至还负责制定宪法。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跋》中明确提出:“立制度局以议宪法”。当然,这里所说的宪法还不是君主立宪的宪法,仅是指国家的重大法典。但是从康有为当时提出的许多发展资本主义的建议来推断,制度局“酌定”的宪法,必然反映资产阶级的若干利益。从制度局所具有的以上这些议政、立法的职能来看,它已具有某些资产阶级议院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制度局又不同于资产阶级议院。资产阶级议院的议员是经选举产生的,因此议院是一个民意机关,并具有限制君权的作用。但是制度局的成员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而是由皇帝“超擢”的。在讨论政事的时候,“皇上亲临,折衷一是”。因此制度局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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