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会议决定先制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委托雷奋、 马君武、王正廷起草。12月3日获得通过,并经22名代表签名当日公布。 此时代表总数共24人,按会议规则,各省都督府代表与未独立各省谘议局代表的权力是有差别的,未独立各省由旧谘议局所派的代表有出席议事权,但无投票权,故代表直隶省的谷钟秀和代表河南省的黄可权无资格签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 它对构成国家权力的总统、议会、行政各部的产生和职权分别作了规定。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以得票满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投票权每省以1票为限。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权;经参议院同意,并有宣战、媾和、缔约及任用各部部长、派遣外交使节、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选派3 名(最高限额)参议员组成。其职权是议决宣战、媾和、缔约、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暂行法律及通过各部部长的任命等。参议院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如不以为然”,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如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者仍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应遵照办理执行。
行政机关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5部,各设部长1人。各部所属职员编制及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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