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这个仓促制订出来的《大纲》,显然内容还不完善。如对政权机构重要组成之一的司法机关,只提“设立中央临时审判所”一句,而未及具体的内容。《大纲》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采取了集国家元首与政府行政首领于一身的总统制。各部部长直接对总统负责而不必对参议院负责,各部机构职权只要总统批准便可施行;总统独立行使职权,不必对参议院负责。再者,选举总统并非每一参议员均有投票权,而是每省限投一票,这与美国十三州代表会议的制度一样;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以10天为限的一次性否决权,亦与美制相同。《大纲》的“临时”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当时急于产生临时中央政府。但作为统一制订的第一个法律大纲,并且是过渡性法律大纲,它的意义和作用完全应该肯定。《大纲》最后规定:“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注: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第391—393页;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第244页—246页。)
(二)、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 同意民军、清军暂时停战,接受袁所派代表唐绍仪与黎元洪或黎的代表进行和谈,和谈条件:1、推倒满清政府,2、主张共和政体,3、礼遇旧皇室,4、以人道主义待满人。(注: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第391、394页;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 《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第246—247页。)
袁世凯、黎元洪之间的秘密议和其实早已进行,呼袁反戈,许予总统也非个别一时之议。当时不仅立宪派人热切盼望,就连一些革命党人也如此表示,因此,12月2日代表会议作出“如袁世凯反正, 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的决议,亦是十分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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