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的[12](p.14),但由于印度卢比的压制在西藏市场贬值很大,已明显处于争斗的不利地位。
为此,清朝官吏对四川藏元的货币政策作了补充和修正,与印度卢比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首先清政府规定“自三十三年(1907)起,按年仍解藏饷川铸卢比银五万两,由粮台派兵赴炉自领,以免番商折扣”[11](p.37),仍然抓住藏元打入西藏市场的这条根本途径,同时为避免藏元在此过程中遭到贬值,从政策上加强了保护。由于藏元在各地的使用价值不同,“打箭炉市场涨至三钱五分或七分不等,而拉萨市价则三钱一二分不等”[11](p.9),针对比价不等的现象,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决定降低藏元比价,以法律手段规定以其本位重量三钱二分行使。宣统元年(1909)发出通告“关外行使银元,不按本位重量计算,有碍币制,特出示晓谕各处,务照本位三钱二分使用”[7](p.48),强使商民一律遵行。主动降低比价后的四川藏元使用价值与价值保持了一致,货币信誉大大增加,“一百万元(四川藏元)运销关外,以为抵制,商民乐用”[9](p.93)。这样价格高昂的卢比受到影响被迫降价,至少在川边藏区不得不与藏元同价使用。同时还用行政手段规定川边藏区的税收机关亦采取相应措施,在征收赋税时只收四川藏元,不收印度卢比;边务当局政府机关以藏元为本位货币计算,不得接受卢比。卢比在川边市场遭到藏民的排斥,流通量便越来越少了。
其次,赵尔丰还发行十铜元作为四川藏元的辅币发往西藏市场。藏元原仿照卢比式样铸成三种,半元及四分之一元作为辅币。但这些小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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