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废除上述法规,颁布实行了《贸易统制法》(法律第3号)15,21日,又公布实施了《物资统制法》16,以统一的法令对物资的生产、价格、搬运、消费等全方面进行了统制。这两项法令成了日本帝国主义在“蒙疆”地区制定和实施有关物资统制政策的基本准则。
“贸易统制法”第一条规定:“政府为确保重要物资并调节其供需和价格。以求国际收支之平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教令规定,限制或禁止指定物品的输出或输入,或促进指定物品的输出或输入”。根据此条规定,1939年10月制定了《遵照<贸易统制法>施行限制输出及输入品之有关事项》(财政部令第1 5号)17,规定,输出小麦、大麦、燕麦、莜麦、洋麦、荞麦、高粱,粟子、小米、大米、黍、玉米、黄豆、小豆、莞豆、绿豆、蚕豆、扁豆、黑豆、小麦粉、莜麦粉及输入米、小麦粉者,须经财政部长之批准,即对上述粮食的进口、出口仍采取“政府许可制”加以统制。
由于实行“许可制”,对经营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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