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入同业者严加管理。若想得到经营已列入限制范围的粮食之输出入许可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职业、地址;物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发货地、发送地;货款回收方法;受理货物检查的经济监视署名称等内容的输出或输入许可申请书,经预定输出或输入地之经济监视署提交财政部。已获得财政部许可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许可证到指定的经济监视署接受对物品的检查后方可输出或输入,过期则失效,未经财政部长允许不得擅自更改受理货物检查之经济监视署名称,违反所规定的限制、*随意输出入粮食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物品或追征这部分物品的价款。
日本为了彻底垄断粮食的输出输入权。l 940年根据“贸易统制法”第二条“政府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命令输出或输入物品的经营者成立旨在对输出或输入实行统制的同业公会。并可指定允许输出或输入规定物品的专人”的规定,组织了专门经营粮食输出入机构,禁止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随意输出入粮食。
根据以上规定,l940年3月7日,正式指定察南谷类联合会、厚和粮货栈公会、巴盟各县粮食同业公会、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正华洋行、永和洋行、大蒙公司,蒙疆公司、兼松津行、大兴贸易株式会社为政府指定的杂粮输出同业者18。以有关法令为依据有权向上述同业者发布必要的命令或指派有关官吏检查他们的帐簿和其他有关事项。并明文规定:对违反“贸易统制法”或政府所下达的有关命令者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有期徒刑。必要时甚至禁止或停止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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