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9月又对上述“配给标准价格”进行了修改31。
蒙疆政府为顺应华北物价政策,1942年,废除《物品贩卖价格取缔规则》,制定了《蒙疆物价对策大纲》(第一次物价对策要纲)32和《经济部第7号令》33。新的价格制度出台后。要求经商者把商品价格标在货物之明显处或采取其他便于检查,了解的方法,违反该规定者受到处罚。1943年5月。制定了《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34,对当地生产的粮食等重要物资之地区内交易批发最高价格进行控制,以标准价格(包括公定价格及协定价格)进口小麦粉、米类等价格,力求维持当时的市场价格并由物资调整委员会调整,《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与《第一次物价对策要纲》有所不同,即《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的特点是日本为了抑制当地物价。虽以华北物价为基准,但某种程度上不拘泥于华北物价,以树立自立的低物价对策为原则,由物资调整委员会自行调整了该地区的物价。
日本操纵蒙疆政权实行粮食“公定价格”、“配给标准价格”等制度,其目的绝非考虑人民生活,而是企图获得战时所需军用廉价粮食。1940年所定的粮食公定价格和配给标准价格都很低,上涨幅度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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