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1999年《广西民院学报》第1期至第3期上分别发表了《论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的类型——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一》、《论壮族土民田地所有权的确认——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二》和《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通过对广西大新县改土归流前的田地契约及相关文书进行分析,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索清代广西壮族地主的社会经济状况。通过对改流前土民向土官申请颁发田地执照和土官颁发给土民的田地执照分析,认为土民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田地必须向土官申请执照。同时向土官交一定的银钱才能获得田地执照,而且这种领照银钱越来越多。通过分析改流前田地买卖、典当契约,认为壮族土司地主田地权利转让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救饥和还债,转让者主要是贫困的农民而非土官,否认了以往盛行的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田地转让程序受汉族地区的的立帐问邻和订立契约制的深刻影响以及田地权利转让价格受田地的质量、位置、性质和转让原因、*局势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干芬《略论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历史作用》(《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莫家仁《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何以长期存在》(《广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等。
对其他们关民族土司的研究,有王继光《青海撒拉族土司制度述评》(《青海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胡绍华《傣族上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傣族社会历史的影响》(《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2期)、吴水章《黎族土官纵说》(《中南民院学报》1989年第5期)和晓根《拉祜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等。
四、有关改土归流的研究
对于改土归流的研究,学界用力颇多。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改上归流”》(《昆明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认为自明中叶以来,在周围汉族地区封建地主的强大影响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原来体现封建领土制的土司统治,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土归流”也就势在必行了。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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