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十,《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注曰:“婚姻配偶,义取敌体,以贱娶良则良家辱矣。”第43页。
[57] 《华氏传芳录》卷十,《母舅贡士襄周毕公传》。参见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112页。
[58]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不平父论杨月楼事》。
[59]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记杨月楼事》。
[60] 清律虽明文规定对良贱为婚的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有良贱为婚告官处置的案例现已无法查知。但从前面所举康熙年间的那一事例中,良家宗族宁可花钱,并颇费周折地用了一年时间才废弃了这一婚姻,而并未采取告官处置这种简便省事的方式。在这次争论中,双方所举的例子也都是宗族自行处置的事例,而都未提到告官处置的。可见宗族自行处置确为民间的通行作法。从情理上来说,作为受害者的良家宗族若将此事告官,不啻将家丑公然宣扬于世,是辱上加辱,况且宗族也完全有自行内部处置的权利,而无需借助官府之力,这也是保护宗族名誉的最佳方法。
[61] 据时人葛元煦光绪二年(1876年)所写的《沪游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所记,上海当时有会馆和公所共30余家。其中有以地域性为主的,如徽州会馆、潮州会馆、江西会馆、广肇公所、四明公所等;也有以行业为主的,如丝业会馆、茶业会馆、钱业会馆、洋货公所、药材公所、酒业公所、火腿公所、木作公所等。
[62]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六日《目笑过客书》。
[63]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劝息争说》。
[64]《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不平父论杨月楼事》。
[65]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记杨月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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