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更改,由寄籍之台湾“移归广东潮州府海阳县原籍”。适如丘氏之所自请,如此而已。至若《丘传》所称“归籍海阳”上谕,“这一冷冰冰的批复……使丘逢甲的情绪受到极大的打击”,“怀着满腔的积愤与忧怨”云云,则恐似过于悬揣。
吏、礼及工部等,遵旨自当依据谭许之“咨送”而办理改正履历有关手续,相应立案存照。此于丘氏之续为保持科举出身、铨选资格、主事职衔,以及“俾得赴部供职”等,均属有利增益。丘氏本人是否真欲“赴部供职”,自可另作别论。然如《丘传》诠释“归籍海阳”旨意,曰“朝廷不予录用”云云,则未免近于虚惊。
《丘传》又曰:“丘逢甲遵照朝廷旨意,辞别双亲,带着妻室儿女,离开山城镇平来到南海之滨的潮州”。一若丘氏之徙居海阳(潮州府治所),乃迫于朝旨,不得不然,且所往乃与巳乡贯无涉之他乡。是又或者出于误会。海阳原籍,系丘氏自认;海阳徙居,为丘氏自请。而得获圣旨下颁至粤,于丘氏之入籍海阳安居,不啻添一特许“派司”;于丘氏之回击劣绅呔挠,并增一有力护盾。诚然,丘氏非无“积愤与忧怨”,特其对象应指清廷签《约》弃台,及前引杜绝“过问”等谕。至于“归籍海阳”,朝旨适如所请,当不在丘氏怨愤之列。事有区别,尚宜具体分析是妥。
要之,谭许转奏丘氏呈请、朝旨批准“归籍海阳”,乃丘氏内渡后与清廷最高当局发生关系之第一事,其所内涵及相应意义,自不止此。拙文区区,或仅管窥一斑;且限于学养,殊未识当否。凡此,皆谨祈方家指示为幸。至以考订,偶涉《丘传》。按《丘传》为大陆学术界丘逢甲研究之首部专著,平心而论,宜称佳作。拜读数过,受迪良多。拙文间或涉及者,亦以为瑕不掩瑜。所谓精益求精,切磋之义,诚所深愿与《丘传》作者共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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