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港台学者主要是围绕着《制度》是否要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实行的是什么性质的生活消费制度;为什么没有实行平分土地的规定三个问题来讨论。观点大同小异。
1、是否要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
对此,一般学者都做了肯定的回答。认为“土地国有”与“私田充公”的字样虽确未见诸《制度》明文规定,但《制度》的主旨是“公”与“平”,中心问题在于平分土地的规定。如不先将全国土地收归国家、以充公用,则新分配土地的规定将无从实施。“依其制,至少亦须将每人或每家所有田额之超过其所应受者,先行收归公而后转分给与不足者”(简又文《太平天国田政考》,《东方文化》第1卷,第1期,第29—30页)。土地收归国有是实行平分土地规定的前提条件。
2、实行的是什么性质生活消费制度?
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平均消费是《制度》规定的两大经济政策之一,“圣库”是具体掌握一切财富物质的机构。“战利品要缴归圣库,农民的米谷,商贾和资本,亦全应解交”;“文职官职人员,概无常俸,衣食所需均向各典官衙门取给,这是彻底的实物统治配给制度”(郭廷以《太平天国的极权统治》,《大陆杂志》第10卷第2期第31页)。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制度》有关无私产、无私财、丰欠相同、祸福同受等种种平均消费生活的规定,均源于基督教信仰,是“一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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