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巡抚怡良奉旨调查琦善罪行后的奏报中说:“现据署大鹏协副将赖恩爵禀称:该夷前求香港与之寄居,意不重在香港,而重在裙带路与红香炉。名则借求香港,实则欲占全岛。……至前署督臣琦善是否给与全岛抑止给与一隅,并无明文。……又查琦善任内所出示文,有该夷既准贸易,复求寄居既准寄居,而夷情无厌,遂藉此要借求全岛,似系实在情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1103页。)琦善之被革职锁拿,系由怡良揭发其罪行所致,想他在调查时绝不会再为琦善隐恶,上述材料当属可信。
(二)所谓《川鼻草约》是在英军强占香港以后,才单方面制定的条文,而琦善始终未在该约上签字或加盖关防。故《川鼻草约》不仅事后未经中、英两国政府批准,即便当时也并没有签订。“订立”、“签订”、“签字”等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关于这一点,一些西文论者也曾有过比较实事求是的论述。G.B.安达科特《香港史》一书说:
“在广州的谈判,琦善拒绝义律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之后一个时期曲折的谈判,在一八四一年一月初破裂了。义律向广州行动,占据了大角炮台。三天后休战,恢复了达成一个协定的谈判,协定即一般人所说的《川鼻条约》。义律和琦善两人安排在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于川鼻会谈,签订这个协定,但琦善提出了异议。安排在二月十二日的最后一次会谈,也没有举行。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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