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穆恩在离津之日,派人给薛焕等送来照会一件,说中国要商量更改和约,有损害葡萄牙的利益,中国“想必有不换约之定意,相应作罢会”(注:《澳门专档》(三),页76~77。)。薛焕随即照复阿穆恩:“查贵国与中国议立和约,载明俟两国御览彼此批准更换。其意盖谓彼国批准,而此国不批准,似未便更换,并无丝毫勉强之意。缘立约乃万年和好之事,必于两国有益,彼此均无损碍,方可行之永久,若有偏损之处,自应于互换之前,彼此和衷相商,将如何取益防损之处,豫为言明,方免日后不便,此乃情理之至。……乃贵大臣五月十四日(8 月17日)在公所相见,本大臣等将大皇帝饬商之件略题数语,贵大臣即起身回寓,不允商量。……如贵大臣不以中国皇帝之命为重,是不以和好为念,其必有不换约之定意,此责任在贵大臣,并不在本大臣等也”(注:《澳门专档》(三),页79。)。在条约批准之前,一方认为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不妥,提出修改意见,这是完全正常的。薛焕给阿穆恩的复照,理直气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此后,两国照会往来,反复辩论,迄无结果。此时法国柏公使亲自向总理衙门提出解决办法,他认为“中国在澳门设官收税,拟分一半与西洋(葡萄牙)方昭平允”(注:《澳门专档》(三),页119。)。 总理衙门认为法使的建议,不合体制,所以没有同意。1867年,澳门葡萄牙总督兼全权公使阿尔达(Jose Maria da Pontee Harta)照会清政府,要求来天津互换条约。清总理衙门在致三口通商大臣函件中再次表示:“澳门设官一层,统候该使面晤阁下时斟酌办法,总之,所设之官,万不可有领事名目,以免将来借口其地为外国所属也”(注:《澳门专档》(三),页144。)。坚决地表示绝不放弃澳门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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