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恶丐横行滋扰,一些地方亦明白公布可接受敲诈之标准,化暗为明,免生无谓事端。如道光元年顺德桂洲乡提出“嗣後所有婚娶、买妾、进香、祭葬、吉凶诸事,船只湾泊,丐者每名可否给与铜钱三四文之间,仰候台示”。虽然这一请示没有为县官接受,指示“示谕该处附近丐食男妇人等知悉,嗣後所有婚娶、买妾、进香、祭葬、吉凶诸事船只湾泊,尔等务须任施主赏给钱文,不得恃强勒索”[62]。但已反映出人们在寻找与乞丐的妥协点。光绪二十四年揭西规定“乞丐癞民各有恩给口粮,凡遇婚嫁丧葬等,每项每行给赏钱八十文”[63]。
乡村基层组织保甲、乡约则是管理乞丐的依靠力量,他们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的贯彻落实和影响到打击恶丐的成效。清代广东府县对基层组织督促,主要体现在对保练等人员的要求上,一要秉公执法,徇情必惩。如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指出,“该保练倘有知情纵容情弊,察出一体严究,决不宽贷”;乾隆六十年广州白云区障岗村《奉宪严禁强丐示》“该乡更保有巡缉稽查之责,亦宜实力巡逻约束。毋得聸狗故纵,致干究处”。“该约保徇纵,一并严究”[64];道光八年海丰《奉县主太爷张示禁碑》亦强调“倘该管保练,隐匿徇纵,察出一并究处,决不姑宽”[65]。二要有效率。嘉庆九年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强调,“保练务须留心查察,一闻有此等强乞恶疯,立即捉送案究。”[66]强调基层管理机构面对恶丐的强乞等要快速反应,不得有误。
管好乞丐离不开当地人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防范当地烂崽与外来乞丐狼狈为奸。如乾隆四十一年惠州有当地奸棍“勾引外来丐匪辛阿山、柯阿报等”为非作歹[67]。为此,不少禁示也有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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