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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时间:2007-3-10 10:50:06  来源:不详
面的内容,并规的行为。首先严禁当地人与恶丐相勾,祸害乡里。如乾隆四十五年封川县《奉官永禁》禁止“甲内子侄,不得贪婪……勾引外棍,诬陷善良”、“甲内子侄,不得招窝外棍不法之徒,在山游手闲行,白撞盗偷牛只”[68]。道光二十二年定安县“禁来路乞丐、饿夫强乞逞凶,与本地匪徒乘机残扰地利”[69]。光绪五年连州《奉宪告示》碑规定“各子弟务须各安正业,如有招聚外匪,并外出交往匪徒滋事者,查出捆送到州官究治,轻则公罚花银壹大圆”。其次,强调同心协力,经费平摊。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奉县主示禁碑》规定“一有事,乡同力,凡公费,照各姓派出,不得推诿”[70];又乾隆五十五年海丰乡议定“如乡内有一被害,则乡者执本公结,以相扶助,切莫袖手旁观。至盘费则用乡各均派”[71]以达到“乡乡同治保赤之爱,户户共沐除害之恩”[72]。第三,为强化管理,个别地方对施行为也作极为严厉的限,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县《奉县主示禁碑》“禁流乞到,不许私与米饭,若有私与者,罚戏一本”[73]。又乾隆四十九年平远县《县奉主陈大老爷示严禁碑》“禁花子不许给赏粥饭,并荒屋油寮不许顿住,不遵者,罚钱三千一百文”[74]。对给予乞丐施和住宿的人予以物质的惩罚。这种极端作法,就笔者所见,当时内地许多省份都没有出现过。有失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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