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颁布的这些告示所规定的惩治条文,其精神基本与大清律的规定和内容相一致,是清律的延伸和具体化。而乡规民约则是其补充和细化。它们虽然多能取得一时之效,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乞丐问题。广东的乡村乞丐问题自清以来至民国越来越严重,流乞不断,强乞强丐日益增多。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乞丐问题,必须从经济源头出发,解决乞丐的贫困问题,同时提倡新的社会风尚,杜绝以乞为业的恶习。
注释:
①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著作有曲彦斌著《中国乞丐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3月;王光照著《中国古代乞丐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岑大利、高永建著《中国古代乞丐》,商务印书馆出版,1995年1月。论文有李红英《略论近代中国社会的职业乞丐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2期;邓小东《略论民国时期的乞丐问题》,《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1期;邓小东、杨骏《民国时期的乞丐及乞丐救济》,《晋阳学刊》,2004年1期;池子华《沉重的历史省思——近代中国的乞丐及其职业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4期。另外台湾在这方面的研究有胡巨川:《从碑碣看清代台湾之流民与乞丐》,《史联杂志》20期,1992年6月。
②参阅曲彦斌:《中国乞丐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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