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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寺观的地产

时间:2007-3-10 10:50:28  来源:不详
朗然财源”。朗然为防止玉保反悔,要求他写立“契”,邀集说人、中保人共同作证,勒碑刻石,特别申明:“由此之后,地无回赎之理,钱无再讨之情”。 

民人侵蚀旗产(主要是房地),向有“指地(房)借银”之名。即债主长期借银给旗人,并以对方房地作为抵押物。待若干年后,本利累积,债务人无力偿还,顺势将抵押物占为己有。玉保因借银而失地,与“指地借银”的过程和结局如出一辙。 

旗地不断流入寺观,引起了清廷的警惕并制订出相关法令。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喇嘛不得借旗出名,税契置买旗地,如敢巧立影射,仍照民典旗地例办理 [45]。又嘉庆二年(1797)十月十二日《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关于北斗庙道士刘仁相契买旗人李宁等人旗地案,官府文书中有“寺庙住持借香火名色置买旗地者,自应仍照民典旗地例办理”句 [46]。所谓“借香火名色”,指寺观假借置办“香火地”的名义购买旗地。清廷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按民人典买旗地例办理,动帑回赎,仍归旗人管理。尽管如此,仍不断有旗人和寺观僧道知法犯法,寺观侵蚀旗地现象始终没有禁绝。同时,还存在内务府旗人非法盗取官地“施舍”寺观的现象 [47]。构成旗地流失的又一途径。旗地的大量流失,对清王朝赖以为统治根基的八旗制度所产生的瓦解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三、结语 

 

概括全文,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 

拥有大地产的,大多是与清最高统治集团关系密切的古刹名观。其特点:寺观的地产愈大,来源愈多,空间上的分布就愈广。再次,寺观的大地产,通常由畸零的地块组成。地权的不断转移,破坏了土地关系稳定性,应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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