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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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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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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多为“绅商”。清末广东绅商人数众多,其中包括不少一般商人。(注:邱捷:《清末广东文献中的“绅商”》,《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例如,1893年,广东官府开办赈捐,谕令当押行“每店报捐十成监生一名”,且不准不捐。(注:《粤东琐录》,1893年1月30日《申报》。)有了监生功名,也算勉强进入了士绅行列。当然不是说所有当铺老板从此就都拥有了监生头衔(他们更可能为自己的子侄捐),但这个事例证明,商人进入士绅行列的门槛并不高。在当时的广州,由商而绅的店东、由绅而商的士人、亦绅亦商的家族都很普遍,于是形成了一个人数颇多的绅商阶层。为求“工食”奔走于官民之间的地保,在绅富如林的省城广州不可能具有地位和权威,街区权力网络的中坚是绅商。作为商人,他们属于某个行会;作为士绅,他们则属于某个街区。在20世纪以前,广州虽有集成行会七十二行,但以七十二行名义联合行动的情况不多,19世纪70年代后陆续成立的善堂则是沟通官商、出面召集绅商讨论涉及全城事务的机构。各个行会、各个街区在绅商主持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一个个联系不密切而又有一定自治权力的行会和街区,不可能对清朝的统治秩序构成威胁或挑战,反而是国家对城市的统治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客观条件。
近年学者们研究市民社会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潜意识中往往会认为商人或其他城市居民的组织和自治等都是西方事物和观念影响的结果。但笔者所见的广州街区集庙议事的案例,能鲜明地反映出“近代”观念的极少,相反,从中可见坊众的*、文化心 << 上一页 [21] [22] [23] [2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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