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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国关于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以民国时期的社会史研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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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2: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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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然而在以往的史书中,大多对下层关注不多。即使有的著作论及社会基层组织,也都未涉及其对社会的调控作用。实际上,社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调控作用是很明显的。在这里不妨举社会最基层组织——宗族为例来说明。在中国的乡村,人们往往聚族而居。故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往往是重合的。从封建社会开始,控制乡村的各种下层社会组织就与宗族势力混合起来。至清代的里甲制,仍与宗族中的宗、门(房、支)制几乎完全重合。到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并无多大改变。民国时期的保甲制,也是尽量把同姓编在一起。保甲的首脑,大多由宗族的首领担任。宗族在乡村中的调控力,一般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调节本族与外界的纠纷。如民国时期的河北、山东一带,村庄政权大多建立在自然村的宗族组织上,当发生异族纷争或村外交涉时,大多由村内各族领袖组成的董事会协商处理(注: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二是通过族规及日常宗族活动规范族人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对于宗族势力在乡村中的调控力,美国学者杜赞奇通过考察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情况曾提出,无论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后来的沦陷区,官方的权力除非与宗族组织结合,否则难以在农村中发挥作用(注: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101页。)。这也从一定角度说明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下层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由此看来,如何合理地利用和发挥社会下层组织的调控作用,这也是我们应加以注意的。
四 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
社会史要研究社会问题,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现在所见的几部社会史著作都有专门章节论述社会问题。不过从人们论述的内容来看,似乎在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可讨论的地方。
(一) 关于社会问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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